撤銷買賣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3年度,2558號
TPDV,93,訴,2558,20050610,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3年度訴字第2558號
原   告 丙○○
           之1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丁○○
           號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進德律師
      李文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買賣等事件,本院於94年5月24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原告與被告乙○○原為夫妻,並居住美國十 年,均為美國公民,因被告乙○○在美因家庭暴力,經美國 紐澤西州高等法院衡平處家庭部家暴防治中心於民國90年11 月15日所為之暫時保護令及同年11月29日所為之最終之保護 令明令被告乙○○應負扶養之責及不得動用共有款項。是依 美國保護令,原告對被告乙○○存在債權,另原告前於美國 紐澤西州中性郡地方法院訴請離婚,經該法院於91年9月30 日判決離婚在案,原告並據之依民事訴訟法第402條及強制 執行法第4條之1規定,向本院訴請宣示許可強制執行,業經 本院於92年3月28日判決認可在案(案號:本院92年度家訴 字第53號),詎被告乙○○於本院認可美國離婚判決後,旋 於同年4月23日將其所有,坐落台北市○○路252之1號四樓 層建物(下稱系爭建物)以新台幣(下同)8,000,000元出 賣予被告丁○○,而被告丁○○係被告乙○○童年玩伴即訴 外人李金來之配偶。而李金來已知原告與被告乙○○間之離 婚訴訟。是其間以顯不合理之低價出售予被告丁○○,顯係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爰㈠先位依民法第87條規定,訴請確認 被告間買賣契約自始無效或不存在;如認被告間非通謀虛偽 意思表示,則㈡備位依民法第244條第2項規定,訴請撤銷被 告間就系爭建物之買賣行為,併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語。 先位聲明:請求確認系爭建物買賣契約自始無效或不存在。 備位聲明:請求撤銷被告於92年4月23日系爭建物之買賣契 約;併請求塗銷系爭建物92年5月6日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被 告丁○○應將所有權回復至被告乙○○




二、被告則以:本院原告所憑92年度家訴字第53號請求宣示許可 強制執行事件之民事判決,業於93年7月13日經台灣高等法 院92年度重家上字第7號判決宣示廢棄,並駁回原告請求, 是原告主張撤銷或確認被告間債權關係之依據顯已乏所據, 另美國紐澤西州高等法院衡平處家庭部家暴防治中心於民國 90年11月15日所為之暫時保護令(Temporary Restraining Order)及同年11月29日所為之最終之保護令明令(Final Restraining Order),均均未命令被告應給付原告任何金 錢,且該最終保護令之效力僅持續到「SuperiorCourt,C hanceryDivision,Family Part.」作成另一個命令前。而原 告嗣向上開法院提起民事離婚等訴訟,上開最終保護令亦已 失其效力,原告謂其對被告乙○○保有債權云云,顯非事實 。至被告乙○○與其子間是否之扶養關係,則與原告無涉。 原告在美申請保護令獲准後,以同一內容訴請離婚。惟美國 法院之離婚判決,因未經合法送達被告乙○○,業經台灣高 等法院駁回其聲請執行之請求,原告今以保護令作為對被告 乙○○有債權之依據,顯無理由。從而,原告先位主張,因 原告對於被告乙○○既無債權存在,則被告間是否負存有債 務,即與原告無涉,是其訴請確認被告間買賣契約自始無效 或不存在云云,自無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應逕為駁 回。況原告以臆測之詞,遽謂被告間買賣為虛偽云云,亦經 被告否認在卷,惟原告迄未能舉證以實其說,亦無理由。至 原告備位主張部分,因被告乙○○既非原告債務人,原告依 民法第244條規定,行使撤銷權,即乏所據等語置辯。求為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查原告主張:原告與被告乙○○原為夫妻,並居住美國十年 ,均為美國公民,原告以被告乙○○實施家庭暴力,向美國 紐澤西州高等法院衡平處家庭部家暴防治中心申請保護令, 迭於90年11月15日核准暫時保護令(Temporary Restrainin g Order)、同年11月29日核准最終之保護令明令(Final Restraining Order)等情,有其提出之紐澤西州高等法院 衡平處家庭部家暴防治中心之暫時保護令、最終之保護令明 令暨中文譯文節本(原證10)等情,復為被告所不爭,惟被 告以前詞置辯,是本件首應審究者,厥為原告與被告間是否 存有債權關係(見本院93年97月14日言詞辯論筆錄)?玆述 如下:
㈠查原告原告以被告乙○○實施家庭暴力,向美國紐澤西州 高等法院衡平處家庭部家暴防治中心申請保護令獲准後, 以同一事由,向該法院(即Superior Court of Newjersy Chancery Division Middlesex County)訴請離婚,並於



91年9月30日判決離婚確定在案(Docketno.Fm-00-0000-0 0F),原告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02條及強制執行法第4條之 1規定,向本院訴請宣示許可強制執行,雖本院於92年3月 28日判決認可,惟被告乙○○不服上訴,業經台灣高等法 院以前揭美國判決係一造辯論,且該事件開始之訴訟通知 ,非依中華民國法律上之協助送達,不符我國民事訴訟法 第402條第2款但書規定,而廢棄原判決廢棄,並駁回原告 之請求。此有原告提出之本院92年度家訴字第53號民事判 決書一件及被告提出之台灣高等法院92年度重家上字第7 號民事判決書一件在卷足稽,並為兩造所不爭,合先敘明 。
㈡次查,原告謂其對被告乙○○間之債權,係以前述保護令 為據(見本院93年97月14日言詞辯論筆錄),惟本院審視 美國紐澤西州高等法院衡平處家庭部家暴防治中心所核發 之暫時保護令、最終之保護令所載,其中暫時保護令部分 ,被告乙○○是否應支付緊急救助現金予原告及被扶養人 (Dependents)之部分,原告只請求給付被扶養人部分, 而未請求對自己給付,且美國法院全部未予同意。且在同 頁其他請求,例如給被害人或被扶養人未來援助及賠償等 ,美國法院除了醫療保險部分同意外,其他請求全部駁回 (詳見該暫時保護令第2頁)。並載明「上開暫時保護令 的效力僅持續到另一個保護令作成前」(原文:原文: This temporary restraining order shall remain in effect until such time as the following conditions have been satisfied(describe)with further order of the court,詳見該保護令第4頁「NOTICE TO APPEAR 」第2點),是上開暫時保護令已因為美國法院於同年月2 9日作成最終保護令而自動失其效力。
㈢而最終保護令部分,載明系爭保護令是依據原告之陳述, 及前揭11月15日之暫時保護令作成(詳見該保護令第1頁 );被告乙○○是否必須支付原告或被扶養人急救助現金 部分,原告並未請求,是美國就此即未審酌(詳見該命令 第1頁倒數第4項請求)。關於被告乙○○是否應提供原告 與被扶養人財務補償或損害賠償乃至於醫療保險給付之部 分,美國法院全部駁回(詳見該保護令第3頁第2部分第5 項以下)。從而,依原告所稱之前開暫時保護令及最終保 護令均未命令被告乙○○應給付原告任何金錢,且在暫時 保護令中命令被告提供醫療保險給付之部分,亦已由美國 法院變更其命令,改為駁回原告之請求,是原告以此保護 令,主張其對被告有債權存在云云,容有誤解。被告抗辯



原告對被告乙○○並無債權乙節,應為可採。
四、綜上,原告主張被告乙○○存有債權云云,並無可採,已如 前述,則按「法律關係之存否雖不明確,而原告在私法上之 地位並不因此而有受侵害之危險者,不得謂原告有即受確認 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473號判例、9 2年台上字第1586號裁判意旨參照)。是原告對於被告既無 債權存在,則被告間買賣契契約是否存在、有效,原告在私 法上之地位,並不因此而有受侵害之危險至明,則揆諸前開 說明,原告先位依民法第87條規定,訴請確認被告間買賣契 約自始無效或不存在云云,即欠缺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 利益,而應予駁回。
五、末按「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 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 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權人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 或第2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 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 限。」民法第244條第2、4項固定有明文。惟查,原告並非 被告債權人已如前述,則原告備位依據民法第244條第2項規 定,訴請撤銷被告間就系爭建物之買賣行為,併塗銷所有權 移轉登記云云,即為無理,應併予以駁回。
六、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 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 要,併此敘明。
七、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劍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0  日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