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
債 務 人 陳誌湧
代 理 人 徐朝琴律師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黃怡玲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林雪娥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薛信明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 理 人 何新台
債 權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飛宏
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石發基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之清算財產處分方法依附表所示內容進行。 理 由
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 裁定前應將第 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 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105年度消債清字第18號裁定附卷可 稽。而債務人名下有如附表所示財產為清算財團財產,其中 除編號1所示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經終止 後可領回新台幣72,507元,有處分實益外,其餘編號2至5所 示銀行、郵局或農會存款部分均因不足金融機構辦理之手續 費而無處分實益,應返還債務人。另編號3所示債務人對第 三人黃振豪即黃進昌之本票債權新台幣267,000元部分,因 債務人自陳目前並未持有本票原本,然票據上權利之行使, 與票據之占有,在票據法上有不可分離之關係。是本票執票 人對本票債務人取得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後,仍須繼續 持有本票,始得據該本票裁定聲請強制執行行使權利。故倘 本件欲追償前揭債權,勢必需先選任管理人,並由其提出公 示催告聲請,同時取得除權判決後,方得透過強制執行程序 進行追償,期間亦將因此支出公示催告、除權判決等聲請費 用、票據權利歸屬爭訟之相關訴訟費用、執行費用與管理人 報酬等,惟衡酌第三人黃振豪即黃進昌名下並無財產,亦無 存款利息或股利等所得,是對其執行結果所可回收債權效益 甚低,恐無足支應前揭所列各項費用及管理人報酬,該本票 債權明顯欠缺處分實益,故為求清算程序迅速進行,亦應返 還予債務人,此亦有債務人106年3月6日民事陳報狀、同年3 月24日民事陳報狀、同年5月23日民事陳報(四)狀、第三人 黃振豪即黃進昌104、105年度財產及所得調件明細表等在卷 足憑。則審酌債務人業已自行解繳前揭保險契約解約金之等 值金額過院,當由本院分配予各債權人。
三、綜上,本院審酌債務人之財產狀況及債權債務關係尚屬單純 ,爰依前開規定,不召集債權人會議,並於106年7月11日通 知各債權人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附表:
┌──┬──────────────┬──────────┐
│編號│ 財 產 清 冊 │ 處 分 方 式 │
├──┼──────────────┼──────────┤
│ 一 │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業經債務人解繳等值款│
│ │解約金新台幣72,507元。 │項至本院,由本院逕予│
│ │ │分配。 │
├──┼──────────────┼──────────┤
│ 二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因存款餘額不足金融機│
│ │33元。 │構手續費,無處分實益│
├──┼──────────────┤,應返還債務人。 │
│ 三 │學甲郵局存款93元。 │ │
│ │ │ │
├──┼──────────────┤ │
│ 四 │台南市台南地區農會存款251元 │ │
│ │。 │ │
├──┼──────────────┤ │
│ 五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 │
│ │195元。 │ │
├──┼──────────────┼──────────┤
│ 六 │債務人對第三人黃振豪即黃進昌│因變價所生費用過高,│
│ │之本票債權新台幣267,000元。 │無處分實益,應返還予│
│ │ │債務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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