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建字第343號
上 訴 人 坤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威菱工程有限公司間,因本院九十三年度
建字第三四三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佰貳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
台幣陸萬肆仟陸佰壹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光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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