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6年度,111號
TNDV,106,司執消債更,111,2017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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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1號
債 務 人 尚自成
代 理 人 黃蘭英律師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 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 更生方案應記載下列事項:三、最終清償期,自認可更生方 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不得逾六年。但更生方案定有自用住宅 借款特別條款,或債務人與其他有擔保或有擔先權之債權人 成立清償協議,或為達第64條第2項第3款、第 4款之最低清 償總額,得延長為八年,消債條例第53條第2項第3款亦有明 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6號民 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債務人所 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 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3年共36期,第1期至第 35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3,350元,第36期清償2,276元 ,清償總額合計為 119,526元,本院審酌下述情事認為其更 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㈠債務人每月薪資約21,900元等情,有花豹企業社薪資證明、 勞保投保資料等可資佐證,足認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具備 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性。
㈡債務人與配偶育有2名未成年子女(10歲、7歲),仍尚年幼 ,未領有津貼或補助,有受扶養之必要等情,有戶籍謄本、 臺南市政府社會局106年7月13日函等附卷可佐,堪認債務人 主張需支出扶養費,核屬必要且適當。
㈢觀諸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清償金額後,酌留自身開支與扶養 費約 18,550元,未逾以106年度臺南市政府公告之每人每月 最低生活費,及財政部公告之受扶養人免稅額合計18,782元



【計算式:11,448+(7,334×2÷2) =18,782】,僅能維持 債務人與受扶養人之最基本之生活程度,無奢侈浪費之虞, 且因債權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後,自債務人薪資中受償7, 300元,有債權人10 6年6月12日民事陳報狀在卷可參,再加 計更生方案總還款金額 119,526元,清償總額已達債務總額 即 126,826元,足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復經本院 於106年 8月4日通知債權人表示意見,債權人陳報同意更生 方案之條件,有送達證書、106年8月15日民事陳報狀等在卷 可憑。
三、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已盡力清償,復無消 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 2項所規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 在,故應予認可。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 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書 記 官 楊宗倫
附件一: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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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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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償期數、清償金額及清償日期: │
│(1)自收受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3年│
│ (36期)。 │
│ ①第1期至第35期:每期清償新臺幣3,350元。 │
│ ②第36期:清償新臺幣2,276元。 │
│(2)債務人應於每月20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
│ )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帳號內,匯費或手續費由 │
│ 債務人負擔。 │
│(3)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 │
│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臺幣126,826元。 │
│3、清償總額:新臺幣126,826元。 │
│ (因債權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執行扣薪受償7,300元,加計債務人於 │
│ 更生方案第1期至第36期總清償額119,526元。) │
│4、清償成數:100% │
│5、債務人同意倘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 │




│ 清償期,仍視為全部到期。 │
├───────────────────────────────────┤
│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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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3年總清償額│
│ │ │ │ │第1~35期│第36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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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良京實業股│ 126,826 │ 100% │ 3,350 │ 2,276│ 119,526 │
│ │份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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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計 │ 126,826 │ 100﹪│ 3,350 │ 2,276│ 119,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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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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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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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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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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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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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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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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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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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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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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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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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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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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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不得參與賭博。 │




├───────────────────────────────────┤
│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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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