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9702號
TNDV,106,司促,9702,2017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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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9702號
債 權 人 林益彰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龍啓承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未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 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龍啓承核發支付命令,惟狀內並未 載明債務人龍啓承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年籍資料,本院尚無 從特定債務人龍啓承為何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14日發 函通知債權人於7 日內提出債務人龍啓承之最新戶籍謄本, 該通知並於106年6月16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2 紙在卷 可稽。惟債權人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至今仍未補正,致本院 無法特定債務人龍啓承為何人,也無從就其有無當事人能力 、訴訟能力等法定要件為審查,依前開說明,債權人對債務 人陳榮達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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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