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交聲字,94年度,406號
TPDM,94,交聲,406,2005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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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4年度交聲字第406號
異 議 人
即受處分人 甲○○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日所為之處
分(北市裁一字第裁二二─ACV三八○四八一號),聲明異議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行車速度,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標誌或標線者,行車 時速不得超過五十公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三條第一 項第一款前段規定甚明。復按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 規定之最高時速者,處新臺幣(下同)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 四百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又汽車駕駛人違反上開條項規定者,記違規點數一 點,同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亦有規定。再依違反道路 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機車駕駛人行車速度 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滿二十公里者,駕駛人應處罰鍰一千 二百元。
二、本件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七日十 一時十五分許,騎乘車號CPJ─二九二號重型機車,在臺 北市○○○路由北向南行駛,行經臺北市○○○路十三號時 ,以時速六十公里超速行駛,經證人即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 正一分局交通大隊警員陳居勝以受處分人有道路交通管理處 罰條例第四十條第一項之違規行為掣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 市警交大字第ACV三八○四八一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 事件通知單予以舉發,嗣受處分人於舉發通知單上所載應到 案日期(九十四年四月十四日)前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向原處分機關即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申訴,原處分機關函 請舉發機關調查結果,仍認受處分人有上開違規行為,乃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六十三條第一 項(漏載第一款)規定,於九十四年四月二十日以北市裁一 字第裁二二─ACV三八○四八一號裁決書裁處受處分人罰 鍰一千二百元,並記違規點數一點。
三、訊據受處分人矢口否認有何違規行為,辯稱:伊當時時速僅 有五十公里,伊亦未向警員陳述伊時速為六十公里,伊於交 通事故談話紀錄表上捺蓋指印,係因伊當時趕著去上班,未 詳細閱讀談話紀錄表上之記載即捺指印,警員應提出當時製 作筆錄之錄音以究明事實云云。經查:




(一)本件受處分人係於九十四年二月十七日十一時十五分時, 駕駛車號CPJ─二九二號重型機車,沿臺北市○○○路 北向南左側車道行駛至林森南路十三號前時,其車前車頭 與車號六二八三─FK號自用小客車左前車身發生擦撞而 肇事,而於到場處理警員即證人陳居勝為其製作交通事故 談話紀錄表時,受處分人自陳其肇事當時時速為六十公里 ,且經證人陳居勝依其陳述記載於上開談話紀錄表中,而 製作上開談話紀錄表時,係依談話紀錄表上所記載之問題 ,以一問一答之方式,按受處分人之陳述據實記載等情, 業據證人陳居勝於本院調查時證述明確,且有交通事故談 話紀錄表一紙附卷可證。而受處分人對於證人陳居勝所為 前揭證述並不表爭執;觀諸上開談話紀錄表上,在「問: 肇事當時行車速率多少?答:自稱陸拾公里/小時」之記 載處,尚蓋有受處分人之指印,亦經受處分人確認無訛, 從而,堪認受處分人確有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 滿二十公里之違規事實。
(二)受處分人雖否認其曾為肇事當時時速為六十公里之陳述, 然而,製作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後,確將談話紀錄表交由 受處分人過目確認,始請其簽名捺印,證人陳居勝還詢問 受處分人有無意見等情,業據證人陳居勝證述明確,是堪 認受處分人係確認上開談話紀錄表上之記載與其陳述相符 後,始在其上簽名捺印,其事後以未詳細閱讀談話紀錄表 上之記載云云置辯,僅係推諉卸責之詞,自不足採。而受 處分人違規事實明確,已如前述,至於本件製作上開談話 紀錄表時,是否進行錄音,無礙於受處分人違規與否之認 定。況依據證人陳居勝所為證述:依規定係有人受傷時, 才需要進行錄音,而本件交通事故經其現場詢問結果,並 無人受傷,故其並未進行錄音等語,本件未進行錄音,亦 未違反警員處理交通事故之程序,故受處分人亦不得以未 錄音即脫免處罰。
四、綜上所述,本件受處分人有前揭違規行為,原處分機關依道 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 漏載第一款)規定,裁處受處分人罰鍰一千二百元,並記違 規點數一點,核無違誤,本件受處分人之異議為無理由,自 應將其異議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劉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俐妙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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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