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自字,92年度,504號
TPDM,92,自,504,2005062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2年度自字第504號
自 訴 人 活躍動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甲○○
右二人共同
自訴代理人 王惠光律師
被   告 丙○○
          國民
選任辯護人 吳宏城律師
被   告 乙○○
          國民
選任辯護人 柯君重律師
      周俊智律師
      劉棕欣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乙○○被訴背信部分均不受理。
丙○○乙○○被訴詐欺部分均無罪。
事 實
一、自訴意旨略以:
㈠犯罪事實如附件。
㈡所犯罪名:
⒈自訴人活躍動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活躍動感公司) 主張被告丙○○乙○○分別為自訴人公司之前任董事長 與總經理,代表自訴人公司購買無價值之網頁,故被告二 人涉犯背信罪。
⒉自訴人甲○○主張因相信網頁有價值而出資入股,故被告 二人涉犯詐欺罪。
⒊證據:網頁買賣合約書、註冊Domain Name文件、唐人獅市 ○○路徑文件、HiMovie檔案路徑文件、KiKi漫畫電視台檔 案路徑文件、格式塔國際學校檔案路徑文件、台灣影視製作 黑皮書檔案路徑文件、唐人獅市網路參加2000年電腦特展暨 多媒體展會文件影本各一份。
二、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㈠自訴人活躍動感公司於民國(下同)88年11月2日設立時起 至89年1月28日董事會改選止,被告丙○○乙○○分別為 該公司之董事長與總經理,有活躍動感公司設立登記事項卡 、董事會議事錄各一份可證。
㈡被告乙○○代表自訴人活躍動感公司,於88年12月10日,與 躍獅影像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躍獅公司)代表人即被告丙○ ○訂立網站買賣合約書,以新台幣(下同)三百萬元代價,



購買躍獅公司所有唐人獅市網站下之四個網站:HiMovie、 KiKi漫畫電視台、格式塔國際學校、台灣影視製作黑皮書, 有合約書影本一份附卷可稽(本院卷第6頁)。 ㈢自訴人活躍動感公司於88年12月20日舉行臨時股東會及董事 會,決議辦理現金增資,自訴人甲○○則先後於89年1月17 日、18日、20日繳納股款共36,624,000元而成為股東,有股 東臨時會議議事錄、董事會議事錄、股東名冊、股東繳納發 行新股及增資發行新股股款明細表各一份在卷可證。三、不受理部分:
㈠按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時,應先經股東會決議後始得為之, 且應由監察人代表公司,或由股東會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 人,公司法第212條、第213條均有明文。蓋股東會為股份有 限公司之最高意思機關,公司應否對董事提起訴訟,自當由 其意思機關之股東會依法作成決議;且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 ,係以合議方式決定公司業務之執行,如董事與公司間之訴 訟,仍以董事為公司之代表起訴或應訴,則難免利害衝突, 故應改由監察人或股東會另行選定之人代表公司起訴。 ㈡經查本件自訴人活躍動感公司於88年12月10日,與案外人躍 獅公司訂立網站買賣合約書時,被告丙○○乙○○均為自 訴人活躍動感公司董事,則揆諸前揭說明,自訴人活躍動感 公司應先經由股東會決議後,始得對被告丙○○乙○○提 起自訴,且應由監察人或股東會另行選定之人代表公司起訴 。惟查自訴人活躍動感公司提起本件自訴,並未經股東會決 議,為自訴人所自陳,復未由監察人或股東會另行選定之人 代表公司起訴,卻由董事長甲○○代表起訴,因未經股東會 決議,自無命補正代表人之問題,從而本件自訴人活躍動感 公司提起本件自訴,乃違背程序之規定,並不合法,應予不 受理。
五、無罪部分:
㈠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 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認定犯罪事實 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 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 料。又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 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 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 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 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 院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㈡次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 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 。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 ,若其所使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 即不構成該罪。
㈢經查自訴人活躍動感公司於購買系爭網站前,已經過董事充 分評估,認為與公司經營方向契合,所以購買,業經證人丁 ○○到庭結證屬實。且活躍動感公司於89年初辦理增資時, 自訴人甲○○曾與戊○○、首席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 、台灣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等人,一同前往活躍動感 公司及躍獅公司參觀系爭網站,以決定是否投資,亦經證人 戊○○到庭結證屬實。從而自訴人甲○○既然於評估活躍動 感公司經營策略與投資計畫效益之後,決定投資,則縱使投 資失利或不如預期,亦應自行承擔損失,此為自明之理。次 查自訴人甲○○於投資當時,並不知道系爭網站為自訴人活 躍動感公司向躍獅公司所購買,亦為自訴人所自陳,則被告 丙○○乙○○訂立系爭網站買賣契約,自無詐欺可言。又 查自訴人甲○○並未舉證證明被告丙○○乙○○有何使用 詐術之行為,亦未證明自訴人甲○○有何陷於錯誤之情形及 所受損害之確實數額,且經本院再三諭知補正,仍未提出, 應可認為自訴人之舉證,尚不足以使本院據為被告有罪之認 定。
㈣綜上所述,本件自訴人甲○○指訴被告共同詐欺,為被告所 堅決否認,經查並無證據足證自訴人之指訴與事實相符,自 難僅憑自訴人片面指訴而入被告於罪。自訴人甲○○如認為 己身受有損害,宜另循民事訴訟程序救濟之。此外復查無其 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詐欺犯行,自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應為無罪之諭知。
四、應適用之法律:
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301條第1項、第303條第1款,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法 官 歐陽漢菁
法 官 邱 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素霜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附件自訴狀:




自訴人活躍動感公司係以提供動感電影(Ride Film)製作、 虛擬實境(3D VR)製作及動感平台(Motion Base)設計與系 統整合等相關服務為主要業務之公司,而被告丙○○乙○○ ,於自訴人公司自88年11月02日獲准創立時,即分別擔任自訴 人公司董事長及總經理;丙○○除擔任自訴人公司董事長外並 兼任自訴人公司創意總監,於自訴人公司支薪。88年11、12月間,丙○○乙○○分別以自訴人公司董事長與 總經理名義,對外大量增資募股,自訴人甲○○即在當時投入 大筆資金成為股東,並經股東會選任為董事。自訴人甲○○於 一年後受董事會選任擔任公司代表人,並於90年05月31日完成 公司代表人變更登記。在自訴人甲○○進行自訴人公司之資產 整理時;發覺自訴人公司曾於88年12月10日與「躍獅影像科技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躍獅公司」,其公司代表人亦為丙○ ○,丙○○配偶吳菊則擔任該公司總經理),訂立網站買賣合 約書,內容是由躍獅公司出售「HiMovie 」、「KiKi漫畫電視 台」、「格式塔國際學校」及「台灣影視製作黑皮書」等四個 網站系列予自訴人公司,該合約由吳菊代表躍獅公司,並由被 告乙○○代表自訴人公司簽署。
上述該筆買賣雙方之二家公司(自訴人活躍動感公司及躍獅公 司),公司代表人均為被告丙○○,惟自訴人公司之股東較多 ,股權分散。因此丙○○在自訴人公司無法一人掌控,但躍獅 公司之股權則幾乎都是丙○○所控制。在上述買賣契約簽署後 ,並已由自訴人公司給付300萬元給躍獅公司,惟經自訴人公 司深入瞭解後,發現該所謂躍獅公司出售予自訴人公司四個網 站之交易根本只是淘空自訴人公司之行為,自訴人公司雖然給 付了新台幣300萬元,但實際上什麼都沒有得到。所謂買賣, 只是丙○○從股權較為分散之活躍動感公司掏空資產,將錢轉 入丙○○能完全掌控享有的躍獅公司。
首先,所謂四個網站其實只是躍獅公司所有之「唐人獅市」網 站(即WWW.lioncity.com.tw)下之檔案區域,茲詳細說明如 下:
㈠www.lioncity.com.tw乃係躍獅公司向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 訊中心(即TWNIC)所註冊之Domain Name,依該網址之內容 可知,該網站之中文名稱為「唐人獅市」。
㈡依據該「唐人獅市」網站內容可知,「HiMovie」之檔案路 徑為http://www.lioncity.com.tw/,「KiKi漫畫電視台」 檔案路徑http://www.lioncity.com.tw/kiki/aboutkiki.ht m,「格式塔國際學校」之檔案路徑為
http://www.lioncity.com.tw/gestalt「台灣影視製作黑皮 書」之檔案路徑為




http://www.lioncity.com.tw/tfm/main.htm,顯見上述四 個所謂「網站」,根本不是網站,而只是躍獅公司「唐人獅 市」網站下之檔案內容(或稱網頁)。
事實上,躍獅公司與活躍動感公司在88年12月10日所簽訂之「 所謂網站」買賣合約書中,活躍動感公司並沒有取得任何權利 。因為該合約書上雖然號稱活躍動感公司取得「四個網站之權 利」,但在合約書中將⑴HiMoive內各影片之權利⑵格式塔國 際學院之教材內容⑶KiKi漫畫電視台各篇漫畫及音樂之著作權 上保留,實際上活躍動感公司並沒有買到任何東西,而且,該 四個所謂「網站」其實只是掛在唐人獅市網站下的「網頁」, 縱算有獨立的密碼,但是控制的密碼是躍獅影像公司所控制, 自訴人活躍動感公司其實並不能獨立自由使用,只要躍獅影像 公司更改密碼,上述所謂「四個網站」即無法使用。因此,等 於活躍動感公司沒有取得任何權利,而且該「所稱網站」上的 內容,例如影像著作權及權利(也就是網路中最有價值的東西 )活躍動感公司也完全沒有取得權利。自訴人活躍動感公司幾 乎沒有取得任何東西,卻支付300 萬元。
本案當初訂的契約是網站的買賣,一般而言,網站是要有獨立 之網址,但被告所謂賣給活躍動感公司的,卻只是某一個網站 下的一個網頁,而且重點其實不在於所謂「網頁」或「網站」 。重點在於躍獅公司並沒有交付任何東西給自訴人公司,但卻 從自訴人公司獲取數佰萬元的利益,而這些利益當然就歸掌控 躍獅公司的丙○○享有。被告假借買賣網站之名義掏空自訴人 公司之財產,是已構成背信、詐欺等犯罪行為。本件自訴人活躍動感公司之前以為單純係活躍動感公司遭躍獅 影像公司詐欺而已,因而對躍獅公司之吳菊及丙○○提起詐欺 自訴,但在該案件開庭後由相關證人以及被告之說詞顯示,不 只是被告吳菊及丙○○詐欺自訴人活躍動感公司,事實上是被 告丙○○(原來兼任躍獅影像公司及活躍動感公司之公司代表 人)以及被告乙○○(自訴人公司原總經理)涉嫌共謀掏空活 躍動感公司之資產,將沒有任何價值的四個所謂網站(事實上 只是四個唐人獅市下的網頁),以假借買賣之方式掏空活躍動 感公司之資產,而涉有背信、詐欺等犯罪行為,因此才另行提 起自訴以丙○○乙○○為被告。
丙○○在該案中一再辯稱,這合約書是躍獅公司與活躍動感公 司雙方都同意之內容,因而躍獅公司沒有詐欺自訴人,但是為 什麼活躍動感公司會支付300萬元,去購買沒有任何價值的空 權利,就是因為丙○○身兼躍獅公司與活躍動感公司兩家公司 之代表人,因此就以假合約之方式,掏空活躍動感公司之資產 ,將活躍動感公司的資金掏空轉入給被告丙○○掌控之躍獅公



司,而乙○○明知該買賣契約是虛假者,卻仍與被告共謀為之 。丙○○乙○○之行為,是共謀掏空活躍動感公司之資產而 涉及背信、詐欺。
另外,被告丙○○在該案件中稱,為什麼會有該買賣合約書, 是因為要增加活躍動感公司之價值以便辦增資。但在支出新台 幣300萬元,卻僅買到一個空的權利,其實是假藉網站買賣的 虛偽假象,詐欺增資的新投資人(包括增資後的投資人,即自 訴人甲○○在內)。丙○○乙○○在增資時宣稱是擁有 Lioncity的全部權利,但卻隱瞞其實只是買下Lioncity 網站 下的四個網頁,而且四個網頁僅是空的網頁,不僅不能獨立操 控,而且該網頁之內容及權利根本沒有買到,實際上是新台幣 300萬元買到「空的權利」,被告此行為亦是詐欺新投資人之 行為。
被告詐騙投資人之行為,也可以從當時被告所製作之活躍動感 公司之公司說明可以看得出來,被告丙○○乙○○交給投資 人之說明上面列有「活躍動感公司之網路部門將以虛擬城市的 唐人獅市網路參加02月26日起在世貿舉行的2000年電腦特展暨 多媒體展會」。則以被告之說明唐人獅市網路是屬於活躍動感 公司,但事實上根本不是,此更可證明被告詐騙之行為。以 300萬元買到空的權利,卻向投資人詐稱300萬元買到唐人獅市 網站,明顯就是詐欺。

1/1頁


參考資料
首席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活躍動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