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8號原 告 葛大雄被 告 葛大隆 葛小清前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張國權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7月10日下午15時30分本院第12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永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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