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91年度易字第362號
公 訴 人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國民
選任辯護人 林耀立律師
鄭金溪律師
顏本源律師
上列被告因證券交易法案件,於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下午4時
許,在本院第四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法 官 歐陽漢菁
法 官 邱 琦
書記官 林素霜
通 譯 郭芷沅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 文:
甲○○共同連續法人行為之負責人,違反非證券商不得經營 證券業務之規定,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貳拾萬元,有 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 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丙○○係承財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承財公 司)負責人(通緝中);甲○○係富利好財務管理顧問有限 公司(以下簡稱富利好公司)實際負責人(其妻呂春燕僅掛 名負責人),乙○○(業經判刑確定)係崇捷投資顧問有限 公司(下稱崇捷公司)之負責人,甲○○係崇捷公司總經理 。丙○○、甲○○、乙○○均明知富利好、崇捷二公司經核 准登記之營利事業項目,並不包括經營證券業務,復明知於 出售所持有之公司股票,而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者,非經主 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非證券商 不得經營證券業務;竟共同基於概括犯意,未經主管機關財 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之核准,以買賣未上市有價證券、淨賺 差價之經營登記範圍外之業務,為富利好、崇捷公司之營運 原則。
㈡其中甲○○以富利好、崇捷公司分別提供推介買賣下列未上 市公司之有價證券予不特定大眾,而委託承財公司以每千股 收取新台幣(下同)1,000元至4,000元不等之代價代銷,承 財公司則雇用大批業務員或透過電視等媒體廣告,並編印各 該公司誇大不實之盈餘、投資效益或即將上市、上櫃等不實
文宣,誘使非特定人購買,而投資人則逕將股款匯入富利好 公司、崇捷公司所開設之銀行帳戶。其銷售張數及盈餘分別 如下:
⒈富利好公司部分:
截至89年6月14日為止,賺取盈餘計14,371,000元: ⑴益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益和公司,88年05月19日為公 開發行公司):199張、盈餘13,369,000元(二月賣出7 張,盈餘465,000元;三月賣出187張,盈餘12,594,000 元;四月賣出2張,盈餘136,000元;六月賣出3張,盈 餘174,000元)。
⑵啟台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啟台公司,89年06 月16日為公開發行公司):20張、盈餘1,002,000元( 二月賣出18張,盈餘907,000元;三月賣出2張,盈餘 95,000 元)。
⒉崇捷公司部分:
截至89年6月21日為止,賺取盈餘計18,812,189元: ⑴益和公司128張、盈餘128萬元(二月賣出109張,盈餘 109萬元,三月賣出19張,盈餘19萬元)。 ⑵創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7年4月間為公開發行公司) 660張、盈餘660萬元(3月賣出195張,盈餘195萬元,4 月賣出378張,盈餘378萬元,5月賣出86張,盈餘86萬 元,6月賣出1張,盈餘1萬元)。
⑶雷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6年10月間為公開發行公司) 410張、盈餘447萬5千元(3月賣出44張,盈餘48萬4千 元,4月賣出272張,盈餘299萬2千元,5月賣出87張, 盈餘95萬7千元,06月賣出7張,盈餘4萬2千元)。 ⑷弘捷電路股份有限公司(87年8月間為公開發行公司) ,5月賣出331張、盈餘407萬3189元。 ⑸坤慶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78年12月間為公開發行公 司),258張、盈餘238萬4千元(4月賣出79張,盈餘79 萬元,5月賣出179張,盈餘159萬4千元)。三、處罰條文:
89年7月19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5條、第179條,刑法第2 條第1項但書、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6條、第55條前段 、修正後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2項、第3項、第58條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四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 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 罪非第455條之二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
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 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 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 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 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除外情形,而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 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2審法院。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素霜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法 官 歐陽漢菁
法 官 邱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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