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284號
原 告 南冠營造有限公司
五之一
法定代理人 乙○○
五之一
被 告 丙○○○○○○○○
法定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5月23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4年6月2日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 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 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冰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英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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