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4年度,687號
TCDV,94,補,687,20050628,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687號
原   告 王田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宗義
被   告 乙○○○
被   告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
系爭房屋價值業據原告陳報在卷,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本裁定者,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
王田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