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4年度,647號
TCDV,94,補,647,2005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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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補字第六四七號
  原   告 安德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坤霖
右原告與被告聯佑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佰捌拾叁萬陸仟零肆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壹萬玖仟貳佰壹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涂秀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六   日
~B書記官 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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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德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佑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佑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