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繼字,94年度,1000號
TCDV,94,繼,1000,2005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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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繼字第一○○○號
  聲 明 人 丁○○
  即 繼承人 戊○○
  法定代理人 屈玉平
        卯○○
  聲 明 人
  即 繼承人 辰○○
  法定代理人 蕭富謙
        乙○○
右聲明人等聲明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姐妹 、祖父母;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 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第五項分別定 有明文,是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若前順位有繼承人時,後順位者依法不得繼承 ,既非繼承人,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自屬不合。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拋棄繼承之被繼承人丑○○不幸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 十九日死亡,聲明人等為被繼承人之外曾孫女,因自願拋棄繼承權,除提出繼承 系統表外,並提出聲明書、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文件聲請核備等語。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丑○○於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九死亡,丑○○之配偶楊翠屏及 第一順序繼承人子輩之張淑櫻張仁賢、張淑琴、張本源張淑禎張翼德、張 香蘭,孫輩之卯○○、子○○、丙○○、甲○○、乙○○、寅○○、癸○○、己 ○、辛○○、庚○、壬○○業已聲請拋棄繼承外,尚有孫輩之杜華強杜國強未 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此有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 調閱本院九十四年繼字第八五七、九0四號卷審認無誤,而本件聲明拋棄繼承人 丁○○、屈宜璉、辰○○為被繼承人丑○○之外曾孫女,揆諸首開說明,其親等 近者尚有繼承人時,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依法不得繼承,其等既非繼承人, 其等聲明拋棄繼承自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楊 熾 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八   日 書 記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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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