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52號
上 訴 人 鄧月桃即新添商行
甲○○
號四樓
右上訴人(即原審被告)與被上訴人台灣省農會間請求給付貨款
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506,37
0 元,依修正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之十三及提高徵收
後之標準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924元(四捨五入)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添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