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決議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3年度,1955號
TCDV,93,訴,1955,2005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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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955號
原   告 壬○○
被   告 戊○○
      辛○○
      辰○○○
      子○○
      乙○○
      甲○○○
      癸○○
      卯○○
      丙○○
      寅○○
      丁○○
      庚○○
      己○○
      丑○○
右十人
訴訟代理人 涂朝興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7月25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文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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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