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894號
上 訴 人 集合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鑑衡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全友麗緻管理委員會、戊○○、丙○○、丁
○○、乙○○、甲○○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伍拾伍萬肆仟柒佰肆拾捌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零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永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美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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