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聲字,94年度,174號
TCDM,94,交聲,174,2005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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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九十四年度交聲字第一七四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局台中區監理所豐原監理站
  異議人即
  受處分人  甲○○○○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初冠五
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局台中區監理所
原監理站九十四年二月十五日所為之裁決(豐監稽違字第63─Z00000000
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原處分機關略以:本案係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八警察隊舉發受處分人多順通運股份 有限公司所有之車號088─GZ號車曳引01─HK號砂石專用車,於九十三 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十四時五十分許,行經國道三號公路三一三˙七公里處,因「 該車經會同司機查看丈量,該車高度為三˙○六公尺,托架全長為九˙八公尺, 與拖車使用證登記全長:十二˙三○公尺、高:二˙七五公尺明顯不符合」違規 ,受處分人不服舉發提出申訴,本站遂於九十四年二月十五日以豐監稽違字第6 3─Z00000000號裁決書裁處罰鍰新台幣四萬元,逾期則依裁決書處罰 主文規定裁處,於法並無不合等語。
二、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則以:本公司所有之車號088─GZ號車曳引01─H K號車,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遭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八警察隊以道路交通管 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九之一條第一項開單舉發變更車廂,然該警員丈量該車之判定 方式即為有誤;因丈量該車斗(01─HK)時,應與車頭(088─GZ)分 離時丈量,且於監理機關登檢合格之丈量高度(275公分)為未聯結車頭時之 丈量標準高度,故該警員之丈量方式實屬有誤之丈量。該警員所引用之舉發條例 有誤:該車體變更為申請公路主管機關臨時檢驗而行駛者所違反之條例為道路交 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而該車斗(01─HK)之車廂為於九十三年二月二 十七日在豐原監理站登檢合格之車廂(此有圖片為證),且於九十四年一月三日 再次臨時檢驗合格(此有豐原監理站檢驗員於違規單上蓋章為憑)。故今該員警 以不適當、錯誤之條例來舉發本公司之車輛實屬不當。故認原舉發機關之舉發實 有違誤,爰聲明異議云云。
三、按裝載砂石、土方未依規定使用專用車輛或其專用車廂未合於規定或變更車廂者 ,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通行,道路交通 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一項定有明文。四、經查:本件受處分人多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車號088─GZ號車曳引0 1─HK號砂石專用車,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十四時五十分許,行經國道 三號公路三一三˙七公里處,為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八警察隊舉發因「該車經會同 司機查看丈量,該車高度為三˙○六公尺,托架全長為九˙八公尺,與拖車使用 證登記全長:十二˙三○公尺、高:二˙七五公尺明顯不符合」違規,並掣開公 警局交字第Z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舉發等情,



有前揭舉發通知單一紙、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八警察隊九十四年一月 十九日公警八交字第0940870067號函一紙在卷可稽。另證人吳永欽在 庭供稱:「車子是我的。我申請的就是這個牌照,我沒有加高,但有時會弄短, 因為地磅會轉不進去,...,一般違反的都會寫十八條,罰款就比較低,但是本 件是罰二十九條之一,罰款就比較高,我車廂沒有變,我長度是有變,我異議 是希望本件罰第十八條,不要罰第二十九條之一。本件是車架的問題,不是車斗 的問題。我們是長度有改,但是高度絕對沒有更改,我們不可能拿幾百萬的車開 玩笑,所以我們的長度會改,車寬不會改,高度也不會改,我們後還去檢查的時 候,有過關,因為我們有把長度變長,但那是可以活動的,且伸縮要用好幾小時 」。而證人即本件舉發員警則在庭證述:「當初案件是我在白河收費站南下配合 嘉義區監理所實施砂石車大型車的車檢就攔到這台車,經過監理所專業人員的查 看,司機也在場,有檢視板證,但是板證與他的實際長度不符,我們只有量車斗 。我們一般丈量時都沒有分離,當時我們丈量是配合監理站的專業人員一起,我 們才會開單。登記全長十二點三公尺,實際丈量是九點八,高度登記是二點七五 ,實際丈量是三點零六,所以完全不符,當是我們量的情形是就這樣,跟登記的 完全不符。本件是砂石車長度與高度與規定不符合,我們不是說他變更長度或高 度。只要是砂石車專用就要處罰二十九條之一,所以沒辦法用十八條處罰。我們 是配合板證上面的資料去量,我們沒有針對他的車廂去丈量。第十八條是針對一 般車輛,以前是沒有砂石車專用法條,第二十九條之一是最近一、二年才有,是 針對砂石車專用法條,我想立這個法,就是要處罰砂石車。如果他雖然是載砂石 ,但不是申請砂石車,也只是適用第十八條,但是如果他是申請砂石車,就必須 適用第二十九條之一。我們量的時候不是空車。我們知道車長可以伸縮這種情形 ,當時司機有說是油壓,但是監理所專業人員強調既然是油壓,就要去申請油壓 。高度是不可能伸縮,高度是固定的,當初確實是高度有加高,所以我們才會開 單」等語(見本院九十四年六月一日庭訊筆錄),是依舉發員警所述,測量時該 車並非空車,後面的車輪應不會往上有翹起的情形,且員警測得高度三˙○六公 尺與該車登記高度二˙七五公尺,相差達○˙三一公尺,顯非車廂與車頭有無聯 結時高度之些微誤差有關,且員警當時係會同監理人員及該車司機測量,於測得 車號088─GZ號車曳引01─HK號砂石專用車之長度與高度皆與登記不符 後始予舉發;再者,車號088─GZ號車曳引01─HK號為砂石專用車,該 車違規自應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一之規定,故員警依法舉發 並無違誤。從而,原處分機關據以援引上開規定,裁處受處分人罰鍰新台幣四萬 元,並無不當。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五、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二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 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廿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王 靜 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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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多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