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503號
聲 請 人 惠祥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4 年6 月15 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9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92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 年5 月25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吟玲
附表:
┌──────────────────────────────────────────────────────┐
│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503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 │科門科技有限公司林│新竹企銀東內壢分行│93年12月5日 │47,854元 │AA0000000 │ │
│ │明志 │ │ │ │ │ │
├─┼─────────┼─────────┼───────────┼────────┼────────┼──┤
│2 │涂康雄 │第一銀行內壢分行 │93年12月6日 │50,232元 │UA0000000 │ │
│ │ │ │ │ │ │ │
├─┼─────────┼─────────┼───────────┼────────┼────────┼──┤
│3 │亞碩企業股份有限公│中國商銀中壢分行 │93年12月8日 │49,378元 │AE0000000 │ │
│ │司葉楚雄 │ │ │ │ │ │
├─┼─────────┼─────────┼───────────┼────────┼────────┼──┤
│4 │歷昶五金有限公司蘇│彰化銀行新明分行 │93年12月10日 │59,654元 │CK0000000 │ │
│ │正勝 │ │ │ │ │ │
├─┼─────────┼─────────┼───────────┼────────┼────────┼──┤
│5 │鈦合企業有限公司白│彰化銀行新明分行 │93年12月10日 │49,455元 │CK0000000 │ │
│ │志堅 │ │ │ │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