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646號
原 告 嘉建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瓊文
被 告 威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兆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二、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威騰營造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 告應給付工程款新台幣(下同)354萬9,000元,應徵收裁判 費3 萬6,145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應再 補繳3 萬5,145 元。是本院於94年5 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裁 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惟該項裁定已於94年5 月 27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迄已逾期仍未補正 ,原告之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雪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3 日 法院書記官 曾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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