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4年度,187號
TYDV,94,訴,187,2005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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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187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元旗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被   告 正烜企業有限公司
           之3號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巷18號
被   告 丁○
           弄2號
      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4年5 月31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佰叁拾柒萬玖仟貳佰叁拾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添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壹、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貳、陳述:
一、被告正烜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正烜公司)於民國92年4 月22 日,邀同被告甲○○丁○己○○三人擔任連帶保證人, 由被告甲○○丁○己○○三人保證被告正烜公司對原告 所負之一切債務,以本金新臺幣3,000 萬元為限額,與被告 正烜公司負連帶清償之責任。被告甲○○丁○己○○三 人並與原告簽訂約定書,約定所稱之一切債務係指被告正烜 公司於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原告所負 之票據、借款、墊款、保證等債務及其他債務,並包括其利 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有關費用。二、被告正烜公司另於92年10月9 日與原告簽訂進口遠期信用狀 借款契約,期限自92年10月9 日至93年10月9 日,約定概括 委請原告於美金30萬元限額內,由被告正烜公司出具開發信 用狀,原告就該信用狀所載匯票之金額予以墊款,每筆信用 狀項下墊付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80 天,利息則自原告付款 之日起至借款到期日止,按原告通知利率(即遠期信用狀利 率)支付,原告並得依照原告借入外匯資金成本加碼利率隨 時調整之,到期不履行時,除依照到期日當日原告通知之一



般外匯授信利率與原告新臺幣放款基本利率加2.5 ﹪之較高 利率支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另按遲延利率 之10 %,逾期超過6 個月者,另按遲延利率之20% 加計逾期 違約金。被告正烜公司於上開信用狀契約約定期間內,陸續 申請開發信用狀,其信用狀號碼、押匯日期、到期日、利息 起迄日(借款期間)利率、遲延利息利率、違約金之計算均 如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因上開遠期信用狀外幣借款債務均 已屆清償日,被告正烜公司共積欠原告如附表一所示之美金 99474.5 元,折合新臺幣為3,379,230 元,及如附表二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迭經原告催討無效,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 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參、證據:提出保證書1 紙、約定書4 份進口遠期信用狀借款契 約1 份、切結書1 紙、開發信用狀申請書7 紙、進口墊款結 匯還款報告書(已到單)影本7 紙、各幣別牌告匯率1 紙、 外匯匯率及授信利率表影本1 紙、外幣牌告匯率歷史資料查 詢影本6 紙、第一商業銀行(94)董會字第0000 8號函影本 1 紙為證。
乙、被告己○○方面;
被未己○○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其前曾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陳述略為:確實有積欠原告所主張之金額,對原 告所陳述之事實沒有意見,而房子現在被查封,但尚未拍賣 ;和原告所簽定之契約約定內容為正確。
丙、被告正烜公司、甲○○丁○方面:
被告正烜公司、甲○○丁○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 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甲、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 訟以前當然停止。又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 ,由法院送達於他造。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6 條定有 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後,其法定代理人已於94年4 月11日 由戊○○變更為趙元旗,有原告提出之第一商業銀行(94) 董會字第00008 號函影本1 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7 頁 ),並具狀聲明由趙元旗承受本件訴訟,經核與前開規定相 符,應予准許。
二、本件被告正烜公司、甲○○丁○己○○均經合法通知, 無正當理由,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上開所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伊所述相符之保證書1 紙、約定書4 份進口遠期信用狀借款契約1 份、切結書1 紙 、開發信用狀申請書7 紙、進口墊款結匯還款報告書(已到 單)影本7 紙、各幣別牌告匯率1 紙、外匯匯率及授信利率 表影本1 紙、外幣牌告匯率歷史資料查詢影本6 紙為證,而 為被告己○○到庭所不爭執,就被告己○○部分足認屬實。 至於被告正烜公司、甲○○丁○,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 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陳述以供本院審酌,經本院調查上開事證結果,堪認原告上 開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二、按消費借貸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 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 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 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再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 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連帶債務之債 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之全體,同時請求全部之給付,且連帶 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第1 項、第272 條第1 項、第273 條分別 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正烜公司既有前揭未依約還款之 事實,原告自得請求其依約給付所欠本金及利息、違約金, 並請求被告甲○○丁○己○○依連帶保證契約之約定, 連帶負清償之責。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保證契約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 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 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劉克聖
法 官 張益銘
法 官 范明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附表一:
┌───────────────────────────────────────────┐
│借              款             明            細│
├─┬────────┬────┬────────────┬────┬────┬────┤
│ │ 信 用 狀 號 碼 │開狀金額│ 墊 款 餘 額 │ 開狀日 │ 押匯日 │ 到期日 │




│ │ │(美金)│ (美金折合新臺幣) │ │ │ │
├─┼────────┼────┼────────────┼────┼────┼────┤
│1│ 3HN2/07440/0280│ 19,206│19206 × 33.82 = 649547│92.12.16│92.12.24│ 93.6.21│
├─┼────────┼────┼────────────┼────┼────┼────┤
│2│ 3HN2/07535/0280│ 14,112│ 2793.5×33.81=94448│92.12.19│92.12.30│ 93.6.28│
├─┼────────┼────┼────────────┼────┼────┼────┤
│3│ 3HN2/07620/8280│ 23,000│ 23000×33.81=777630│92.12.23│92.12.30│ 93.6.28│
├─┼────────┼────┼────────────┼────┼────┼────┤
│4│ 4NH2/00648/7280│ 9,250│ 9250×34.146=315851│ 93.1.30│ 93.2.12│ 93.8.10│
├─┼────────┼────┼────────────┼────┼────┼────┤
│5│ 4NH2/00698/3280│ 20,000│ 20000×34.245=684900│ 93.2.3│ 93.2.16│ 93.8.16│
├─┼────────┼────┼────────────┼────┼────┼────┤
│6│ 4NH2/01311/4280│ 14,406│ 14406×33.98=489516│ 93.2.26│ 93.3.10│ 93.9.6│
├─┼────────┼────┼────────────┼────┼────┼────┤
│7│ 4NH2/01805/1280│ 10,819│ 10819×33.953=367338│ 93.3.17│ 93.3.26│ 93.9.22│
├─┼────────┼────┼────────────┼────┼────┼────┤
│ │合 計│ 110,793│ 3,379,230│ │ │ │
└─┴────────┴────┴────────────┴────┴────┴────┘
附表二:
┌─┬────────┬────────────────────────┬─────────────────────────┐
│ │ │利                      息│違           約           金│
├─┼────────┼───┬────────┬───┬───────┼───┬────────┬───┬────────┤
│ │ 信 用 狀 號 碼 │利 率│ 押匯日--到期日 │ 利率 │到期日--清償日│利率 │ 逾期6個月以內 │利率 │ 逾期超過6個月 │
│ │ │(﹪)│ │(﹪)│ │(﹪)│ │(﹪)│ │
├─┼────────┼───┼────────┼───┼───────┼───┼────────┼───┼────────┤
│1│3HN2/07440/0280 │ 5.05│92.12.24-93.6.21│ 9.535│93.6.22-清償日│0.9535│93.6.22-93.12.21│ 1.907│ 93.12.22-清償日│
├─┼────────┼───┼────────┼───┼───────┼───┼────────┼───┼────────┤
│2│3HN2/07535/0280 │ 5.05│92.12.30-93.6.28│ 9.535│93.6.29-清償日│0.9535│93.6.29-93.12.28│ 1.907│ 93.12.29-清償日│
├─┼────────┼───┼────────┼───┼───────┼───┼────────┼───┼────────┤
│3│3HN2/07620/8280 │ 5.05│92.12.30-93.6.28│ 9.535│93.6.29-清償日│0.9535│93.6.29-93.12.28│ 1.907│ 93.12.29-清償日│
├─┼────────┼───┼────────┼───┼───────┼───┼────────┼───┼────────┤
│4│4NH2/00648/7280 │ 5.05│ 93.2.12-93.8.10│ 9.535│93.8.11-清償日│0.9535│93.8.11-94.2.10 │ 1.907│ 94.2.11-清償日│
├─┼────────┼───┼────────┼───┼───────┼───┼────────┼───┼────────┤
│5│4NH2/00698/3280 │ 5.05│ 93.2.16-93.8.16│ 9.535│93.8.17-清償日│0.9535│93.8.17-94.2.16 │ 1.907│ 94.2.17-清償日│
├─┼────────┼───┼────────┼───┼───────┼───┼────────┼───┼────────┤
│6│4NH2/01311/4280 │ 5.05│ 93.3.10-93.9.6│ 9.535│ 93.9.7-清償日│0.9535│ 93.9.7-94.3.6 │ 1.907│ 94.3.7-清償日│
├─┼────────┼───┼────────┼───┼───────┼───┼────────┼───┼────────┤
│7│4NH2/01805/1280 │ 5.05│ 93.3.26-93.9.22│ 9.535│93.9.23-清償日│0.9535│93.9.23-94.3.22 │ 1.907│ 94.3.23-清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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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正烜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