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4年度,903號
TYDV,94,聲,903,2005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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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903號
聲 請 人 黃陳秀鳳嚭愛衛生餐具商行
相 對 人 津珍食品有限公司
            8號
法定代理人 古運亮
            8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柒仟肆佰玖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經本院93年度 訴字第138號、台灣高等法院上易字第223號判決確定,其訴 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 訴訟費用額,依附表一確定為新台幣 (下同)7,490 元 。並 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吟玲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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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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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 6,490元 │ │
├─────────────┼─────────────┼──────────┤
│支付命令費用 │ 1,000元 │ │
├─────────────┼─────────────┼──────────┤
│共 計 │ 7,49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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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津珍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