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基簡字第455號
原 告 鼎邦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東延
被 告 陳志宏建築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陳志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 2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50元,逾 期未補繳即以裁定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106年6月 6日送達 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 收費答詢表查詢足稽,其訴為不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 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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