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283號
上 訴 人 挺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人 東日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兼訴訟代理人乙○○即東發針織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複 代理人 丁俊和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3年度訴字第1283號返還寄託物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57
6,79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9,81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淑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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