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2年度,1736號
TYDV,92,訴,1736,2005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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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訴字第1736號
原   告 最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向德
      李曜東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 ○○○○○○○○○○○ ○○(德商最新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下列各項所定期限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㈠本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7,833 元,惟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784,7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
 0 元,原告僅繳納7,833 元,尚不足新台幣757 元,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㈡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提出93年8 月26日聲明承
 受訴訟狀、93年9 月10日之聲明終止委任狀之德文譯本各3 份
 。
㈢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提出被告甲○○○○○○○○○○○○○
 ○○ ○○ (德商最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台灣瑪尼亞電子
 科技有限公司之由各該被告公司設立當地主管機關所出具之「
 最新」公司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住所地等設籍資料(如
 外國機關所出具者,須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並譯為中文)。
㈣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提出被告丙○○、乙○○
 之「最新」住所地等相關資料。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范明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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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最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