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訴字第1736號
原 告 最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向德
李曜東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 ○○○○○○○○○○○ ○○(德商最新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下列各項所定期限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㈠本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7,833 元,惟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784,7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
0 元,原告僅繳納7,833 元,尚不足新台幣757 元,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㈡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提出93年8 月26日聲明承
受訴訟狀、93年9 月10日之聲明終止委任狀之德文譯本各3 份
。
㈢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提出被告甲○○○○○○○○○○○○○
○○ ○○ (德商最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台灣瑪尼亞電子
科技有限公司之由各該被告公司設立當地主管機關所出具之「
最新」公司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住所地等設籍資料(如
外國機關所出具者,須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並譯為中文)。
㈣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提出被告丙○○、乙○○
之「最新」住所地等相關資料。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范明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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