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94年度,21號
TYDM,94,重訴,21,2005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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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2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WITT MACI
          男 35歲
          現於臺灣桃園看守所(
選任辯護人 鄭懷君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WITT MACIEJ PRZEMYSLAW自民國玖拾肆年柒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個月。
理 由
本件被告WITT MACIEJ PRZEMYSLAW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笫1 、3 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4 月1 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4年7 月1 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周炳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夏施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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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