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79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江政吉 男 61歲
被 告 甲○○ 男 33歲
號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
毒偵字第45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政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由具保人江政 吉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培元
法 官 陳心婷
法 官 鄭吉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慧玲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