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20號
原 告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訴訟代理人 陳仁
林文淦
被 告 暐翔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綜合授信約定書第13條第2項約定:「 立約人及連帶保證人如因本約定書有關一切債務與貴行涉訟 時,立約人及保證人合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 法院」事項,則揆諸首開法條規定意旨,本件自應由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
三、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麗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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