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4年度,367號
SCDV,94,補,367,2005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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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367號
聲 請 人 乙○○
送達代收人 梁振堂
相 對 人 丙○○
            山安檢
相 對 人 甲○○
            山安檢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萬捌仟元,應徵調解聲請
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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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