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基簡字第351號
原 告 謝宜臻
鍾承祐
被 告 李筱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已於民國 106年6月8日言
詞辯論終結,因尚須調查原告鍾承祐於本件車禍受傷休息治療 6
星期時是否皆未領取薪資,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06年7月13日
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鍾承祐應於 5日內
提出億興理貨有限公司之105年11月、12月薪資明細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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