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簡字,106年度,351號
KLDV,106,基簡,351,2017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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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基簡字第351號
原   告 謝宜臻
      鍾承祐
被   告 李筱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已於民國 106年6月8日言
詞辯論終結,因尚須調查原告鍾承祐於本件車禍受傷休息治療 6
星期時是否皆未領取薪資,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06年7月13日
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鍾承祐應於 5日內
提出億興理貨有限公司之105年11月、12月薪資明細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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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億興理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