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家訴字第30號
原 告 甲○○
訟訟代理人 乙○○
複代理人 丙○○
被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竹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之真偽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由用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5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為大陸人士,於民國93年10月26日由乙○○以其代 理人身分為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並由乙○○於93年12月17日 委任丙○○為訴訟複代理人,有起訴書、委任書附卷可稽。 惟查,經訊之乙○○原告是否有委任為原告處理台灣遺產事 情時,則稱「錢的事情好像沒有委託」;再訊之89年間是否 有去大陸時,則稱「我已經記不起來」;訊之有無與原告去 大陸浙江的公證處,則稱「沒有去」;訊之知否原告有無委 任書,處理台灣的事情?則稱「我已經記不起來;甲○○( 即原告)有託我」;訊之委託作何事,則稱「就是處理王樟 槐竹東房子事情,後來榮民服務處在處理」、「甲○○有無 委託我的事情,我記不起來」;訊之有無代理甲○○起訴, 之稱「沒有,我自己都沒有辦法起來」;訊之「有無委託他 人幫你撰寫狀子,代理你對榮民服務處提起訴訟」,則稱「 沒有」;訊之有無請徐先生幫你為甲○○告榮民服務處,則 稱「我沒有委託徐先生告榮民服務處」(見本院94年3月2日 言詞辯論筆錄),參之乙○○之妻王林桂榮於94年1月10日 到庭證稱:「我先生的腦經已經退化,腦部開庭,腳也開刀 ,沒有記憶力,他去年上半年已經老年痴呆,他在台北榮民 總醫院治療。他已經不認識人。從去年六、七月開始就無法 認識人。」、訊之「他(指乙○○」是否知道寫委任書之目 的?」則稱「他搞不清楚寫委任書之目的為何。」(見本院 是日筆錄),則乙○○既自93年6、7月間起即已老年痴呆, 無法理解委任書之意義,且已否認有委託他人以其名義為原 告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縱乙○○於89年5月12日在大陸地 區確受原告甲○○委任代為處理有關王樟槐台灣遺產事處務
,惟其已否認有為甲○○提起本件訴訟,本件由他人以乙○ ○為原告代理人名義提起本件訴訟,其代理人之訴訟能力, 顯然即已有欠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5款之規 定,原告所為之起訴,已非合法。又,丙○○雖提出94年月 7日原告甲○○委任處理王樟槐台灣遺產事務之委任書在卷 可查,惟就乙○○未以其名義為甲○○提起本件訴訟,尚無 從補正,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5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許翠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宏城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