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4年度,869號
PCDV,94,訴,869,2005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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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869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黃良智
被   告 發祥印刷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幣伍萬 零肆佰零壹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 仟元,被告應再補繳新台幣肆萬玖仟肆佰零壹元,經本院於 民國94年3 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 9 4 年4 月8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許清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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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發祥印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