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4年度,1273號
PCDV,94,聲,1273,2005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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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1273號
聲 請 人 臺北縣新店市七張地區五峰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
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業據提出戶籍謄本、重劃會函
及其退郵信封等各1 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鍾啟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威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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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