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4年度,1272號
PCDV,94,聲,1272,2005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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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1272號
聲 請 人 台北縣新店市七張地區五峰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 重劃辦法第32條第1 項、第3 項規定,以書面雙掛號郵件將 如附表所示之函文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即相對人,經依相對人 之戶籍地址送達之結果,該函文因「查無此人」而遭退回, 顯見相對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法聲請裁定准對相對 人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意旨所述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籌備會公告文 、通知函、土地登記謄本(以上均影本)、市地重劃範圍圖 、聲請人民國94年1 月21日五峰自重字第132 號函文及退回 信封原本等各1 件為證,堪認相對人確有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之情事。從而,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核與首揭 條文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景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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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