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破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破字,94年度,28號
PCDV,94,破,28,2005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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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破字第28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蔡文彬律師
兼送達代收人
複代理人  洪憲明律師
上列聲請人請求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柒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所列財產清單之現金新台幣二百萬元之證明資料及金
  飾之市值。
二、應補列聲請人之其餘債權人及債務人之清單(註明債權及債
  務金額)。
三、聲請人處分不動產之所得及其流向(聲請狀載明處分不動產
  還債),並提出足以釋明之文件。
四、聲請人之離職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清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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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