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破字第28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蔡文彬律師
兼送達代收人
複代理人 洪憲明律師
上列聲請人請求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柒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所列財產清單之現金新台幣二百萬元之證明資料及金
飾之市值。
二、應補列聲請人之其餘債權人及債務人之清單(註明債權及債
務金額)。
三、聲請人處分不動產之所得及其流向(聲請狀載明處分不動產
還債),並提出足以釋明之文件。
四、聲請人之離職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清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