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3年度,1612號
PCDV,93,訴,1612,2005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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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612號
原   告 己○○
訴訟代理人 陳峰富律師
      蕭世光律師
      張簡勵如律師
被   告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庚○○
      張亞婷律師
      蔡文彬律師
上列一人之複代理人  洪憲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至臺北縣三峽鎮○○○段犁舌尾小段第四七地號土地履勘、測量(當事人應逕至現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賴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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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