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4年度,332號
PCDM,94,易,332,2005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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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易字第332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甲○○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盧國勳律師
      蔡行志律師
      蕭銘毅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
第139 、415 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丙○○甲○○共同連續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丙○○處有期徒刑伍月,甲○○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丙○○甲○○及乙○○(通緝中)均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 「LONGLIFE」等商標圖樣文字,分別係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 司、日商日本香煙產業股份有限公司向經濟部中央標準局( 現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獲准,取得商標 專用權,指定使用於各專用商品,現仍於商標專用期間及延 展專用期間內,未經商標專用權人之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 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圖樣,仍共同基於擅自使用該 等註冊商標於同一商品並加以販賣之概括犯意聯絡,自民國 93年5 月間某日起至93年12月21日止期間,由乙○○(通緝 中)以每月新臺幣(下同)3 萬元之代價,向有犯意聯絡之 丙○○承租位於臺北縣林口鄉太平村太平嶺5 鄰30之2 號之 貨櫃,並提供仿冒之「MILD SEVEN」、「長壽白軟包菸」、 「長壽黃硬盒菸」、「長壽尊爵硬盒低淡菸」等香煙及擅自 使用如附表一所示之註冊商標之包裝紙等物品,委由丙○○ 於該處將乙○○所提供之上開仿冒香煙,使用如附表一所示 之仿冒註冊商標之包裝紙盒包裝,並負責該等貨物之管理及 出貨事宜,乙○○則負責對外以每條50至750 元不等之價格 ,販售予臺北縣市不特定之商店,嗣乙○○並自93年7 月間 某日起,透過丙○○以每月2 萬元之代價雇用亦明知前情且 有犯意聯絡之甲○○於上開處所負責包裝仿冒香菸,並由乙 ○○告知丙○○送貨地點及運送貨物數量後,丙○○隨即指 示甲○○駕駛車號GW-9523 號自用小貨車將仿冒香煙送交至 指定地點,藉以牟求不法利益。嗣於93年12月21日12時10 分許,為警在上址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二、三所示之物。



二、案經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日商日本香煙產業股份有限公 司訴由臺北縣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丙○○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 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 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 人、被告二人之意見後,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 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丙○○甲○○於本院審理時供認 不諱,且經證人即告訴代理人戊○○、丁○○於警詢時指述 明確,並有臺北縣政府查獲違法嫌疑菸酒案件現場處理紀錄 表3 紙、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證1 紙、中 華民國商標註冊證5 紙、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商標註冊證1紙 暨異動內容表2 紙、商標(標章)圖形查詢2 紙、認證信2 紙、估價單3 紙(即附表二編號12)、現場查獲照片44張、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94年1 月14日臺菸酒菸字第09400011 90號函、傑太日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94年1 月6 日JTZ○○○○○ ○○○○2 號函各1 份在卷可佐,並有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扣案可 資佐證,足認被告丙○○甲○○之自白均與事實相符。至 辯護人雖為被告二人辯護稱:被告二人並無未經商標權人同 意擅自使用他人商標之情形等語,然依本件為警於現場已扣 得尚未使用之仿冒長壽白軟包空紙箱、仿冒七星空紙箱各1 批(即附表二編號7 、8), 並有包裝物品所用之工具如包 裝機、包裝條、熱溶器、熱溶膠條(即附表二編號5 、6 、 9 、10)及仿香菸號碼章6 枚(即附表二編號14)等物,足 見被告二人確有以上開有仿冒商標之空紙箱包裝仿冒香煙而 行使之犯行無誤,是辯護人上開所辯,顯有誤會,自無足資 為有利被告二人之認定。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二人犯行均堪 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丙○○甲○○二人所為,均係犯商標法第81條第1 款之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罪、 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其二人與乙○○間,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二人各以一販賣 行為同時侵害數個商標專用權人之法益,觸犯相同之罪名, 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又其二 人先後多次未經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註冊 商標及販賣之犯行,均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 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同為連續犯,皆 應依刑法第56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被告二人所



犯上開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刑法第55條 之規定從一重之商標法第81條第1 款之罪處斷。爰審酌被告 丙○○為圖私利,受乙○○之指示而雇用甲○○,共同侵害 他人之商標專用權,影響註冊商標商品之商譽及銷售,對商 標專用權人造成莫大損害,且助長仿冒品充斥市面,對市場 競爭秩序產生危害,復對民眾價值判斷及尊重智慧財產權之 守法觀念形成誤導,並破壞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 ;兼衡其所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數量及價值,暨其二人犯罪 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犯罪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四、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至4 所示之仿冒商品,均係被告二人與 乙○○共犯商標法第81條第1 款及第82條之罪所製造或販賣 之商品,不問屬於其所有與否,均應依同法第83條之規定宣 告沒收。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 至14所示之物,各係被告丙 ○○、甲○○或共犯乙○○所有,且供犯本件犯罪或預備犯 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丙○○甲○○分別供明在卷,併依 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宣告沒收。至扣案如附表三 所示之物,並非仿冒之商品,而係走私未稅真品及未開瓶之 進口酒類之情,有英屬維京群島商山寶麟股份有限公司臺灣 分公司94年1 月10日山(函)字第94001 號函、商真股份有 限公司94年1 月3 日93年營字第293 號函、傑太日煙國際股 份有限公司94年1 月6 日JTZ○○○○○○○○○2 號函、臺灣菸酒股 份有限公司酒研究所93年1 月7 日編號93662-1 、93662-2 化驗報告書各1 紙在卷可佐,自無沒收之必要,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商標法第81條第1 款、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6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魏正杰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黃美雲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81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一 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二 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 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 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 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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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商標名稱 │商標專用權人 │專用商品 │延展專用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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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LONGLIFE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菸、菸草 │101年10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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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Gentle及圖 │同 上 │同 上 │101年4 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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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長壽Gentle及圖│同 上 │同 上 │同 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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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長壽及圖 │同 上 │同 上 │101年10月31日 │
├──┼───────┼───────────┼──────┼───────┤
│ 5. │MILD SEVEN 7 │日商日本香煙產業股份 │煙、煙草、煙│95年6 月30日 │
│ │及圖 │有限公司 │絲、捲煙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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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MILD SEVEN及圖│同 上 │同 上 │同 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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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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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仿冒商品 │數 量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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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仿冒MILD SEVEN(charcoal filter)香煙 │5,900包 │經鑑定係仿冒香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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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仿冒長壽黃色硬盒香煙 │304,500包 │同 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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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仿冒長壽白色軟包淡煙 │107,790包 │同 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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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仿冒長壽尊爵硬盒低淡煙(7 GENTL) │38,000包 │同 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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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包裝機 │1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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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包裝條 │1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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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仿冒長壽白軟包空紙箱 │1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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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仿冒七星空紙箱 │1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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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熱溶器 │4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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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熱溶膠條 │1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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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客戶聯絡電話簿 │1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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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估價單 │3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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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空白估價單 │1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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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仿香菸號碼章 │6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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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
│編號│物品名稱 │數 量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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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MILD SEVEN LIGHTS香煙 │36,480包 │走私未稅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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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SEVEN STARS(CUSTOM LIGHT、黑色)香煙 │13,980包 │同 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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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峰牌香煙 │5,330包 │同 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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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卡斯特(CASTER)香煙 │460包 │同 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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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DAVIDOFF LIGHT(白色)香煙  │10,750包 │同 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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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DAVIDOFF CLASSIC(黑色)香煙 │22,900包 │同 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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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DAVIDOFF SUPREME(紅色)香煙  │1,000包 │同 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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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都彭DUPONT香煙 │10,730包 │同 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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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珍珠公主XO白蘭地 │828瓶 │未開瓶之進口酒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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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法國雙鷹EXTRA XO白蘭地 │1116瓶 │同 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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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商日本香煙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傑太日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