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9號原 告 丁○○ 己○○ 戊○○兼上三人之 丙○○法定代理人 乙○○原 告 壬○○ 辛○○ 癸○○ 以上八人共同送受達代收人李進成律師被 告 豪通電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庚○○被 告 甲○○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敏慧 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葉子榕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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