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8號
原 告 戊○○ 民國85
丙○○ 民國88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甲○○
原 告 丁○○
庚○○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家慶律師
黃富女律師
蔡佳君律師
被 告 己○○
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被告因己○○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
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
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十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連育群
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楊志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勤義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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