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交重附民字,94年度,18號
PCDM,94,交重附民,18,20050610,1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8號
原   告 戊○○ 民國85
      丙○○ 民國88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甲○○
原   告 丁○○
      庚○○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家慶律師
       黃富女律師
      蔡佳君律師
被   告 己○○
      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被告因己○○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
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
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十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連育群
                   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楊志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勤義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十  日

1/1頁


參考資料
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