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93年度,3526號
PCDM,93,簡,3526,2005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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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3年度簡字第3526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緝字第634
號)及移送併辦(93年度偵字第13205 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
察署93年度偵字第4512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
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甲○○幫助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 足認定其犯罪之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 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甲○○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且依其他現存之 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爰裁定不經通常審判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之。
二、犯罪事實:甲○○因缺錢花用,雖預見一般公司實際經營者 ,非但不願意將自己登記為公司負責人,反而支付相當代價 要求不相干之他人擔任公司人頭負責人者,可能係以該公司 名義連續對外實施詐欺取財犯行,雖對於其出名擔任公司人 頭負責人並無必定引發他人萌生犯罪之確信,但仍基於縱若 有人以該公司名義對外連續實施詐欺取財亦無違反其本意之 不確定幫助故意,於民國89年底或90年初(詳細時間不詳) ,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邱先生」之成年男子(起訴書 誤載為「邱信雄」)之邀,同意出名擔任「邱先生」所擬經 營公司之人頭負責人,並將其身分證交由「邱先生」使用, 「邱先生」遂對外冒稱其係「甲○○」本人,先透過不知情 之許玉濱,於90年2 月22日取得不知情之翁秀雄前於63年間 所設立「長成實業有限公司」之經營權,並登記甲○○為該 公司之董事,旋於同年11月6 日將該公司地址遷至臺北市○ ○路31號6 樓之3 ,嗣於91年5 月10日變更該公司之名稱及 組織為「長成綜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成公司), 仍登記甲○○為該公司之董事長,再於同年9 月23日將該公 司地址遷至臺北縣中和市○○路268 號16樓及16樓之8 、16 樓之9 ,於上開期間,甲○○並在「邱先生」之陪同下,前 往台北銀行(現更名為台北富邦銀行)永吉分行以長成公司 負責人名義,申請開設長成公司之帳戶並請領支票,均交由



「邱先生」使用(「邱先生」另曾冒稱其係「甲○○」本人 ,自行前往華南商業銀行永和分行、第一商業銀行連城分行 、臺灣企銀東臺北分行等,申請開設長成公司之帳戶並請領 支票使用),以此方式,幫助「邱先生」使用長成公司之名 義對外進行交易,以遂行其連續向他人詐欺取財之目的,甲 ○○並因而從90年初起,每月向「邱先生」領取新臺幣(下 同)1 萬元之報酬,由「邱先生」以匯款或現金方式支付, 期間約達1 年,得款均已花用一空。嗣「邱先生」繼續對外 冒稱其係「甲○○」本人,自任為長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 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由邱信雄擔任該公司 之總經理(邱信雄所涉共同詐欺罪嫌,刻由本院另案以93年 度易字第306 號審理中),僱用林豐祥廖灝明盧敏琿為 該公司之職員(渠3 人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自 91 年10 月間起,以長成公司名義向電子業界廠商訂購各項 貨品,初期小額訂貨均如數付款,使各廠商誤以為長成公司 信用良好,待時機成熟後,即連續實施下列詐欺取財犯行: ㈠自91年12月2 日起至92年3 月3 日止,以長成公司之名義 ,連續多次向「朝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朝昶公司) 訂購液晶面板等貨品,總計貨款為76,658,520元(每次訂貨 之日期、品名及規格、數量、貨款,均詳如附表一所示), 並交付發票人長成公司、受款人朝昶公司、票面金額合計為 76,658,520元之支票21紙(各紙支票之付款人、發票日、票 號、金額,均詳如附表二所示)予朝昶公司,佯稱將如期兌 現上開支票以清償貨款云云,以此詐術致朝昶公司陷於錯誤 而陸續交付所訂購之貨物;復於92年2 月間,向朝昶公司偽 稱有管道可取得足夠貨源,如朝昶公司先提供資金,可代為 購買液晶產品云云,以此詐術致朝昶公司誤信為真,而於同 年3 月3 日分別提領8,000,000 元、3,971,344 元(合計為 11,971,344元)匯至長成公司設於第一商業銀行連城分行之 存款帳戶內,由「邱先生」等人挪用殆盡;㈡於92年2 月21 日、同年月25日,以長成公司之名義,連續多次向「聯瞻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瞻公司)訂購液晶螢幕,總計貨 款為16,490,747元(每次訂貨之日期、品名及規格、數量、 貨款,均詳如附表三所示),並交付發票人長成公司、票面 金額合計8,828,151 元之支票2 紙(各紙支票之付款人、發 票日、票號、金額,均詳如附表四所示)予聯瞻公司,佯稱 將如期兌現上開支票以清償貨款云云,以此詐術致聯瞻公司 陷於錯誤而陸續交付所訂購之貨物;㈢於92年3 月6 日,向 「凱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悌公司)佯稱長成公司有電 腦螢幕面板1 批可供出售,惟該批面板十分搶手,凱悌公司



如欲搶購,需於翌日付款,以此詐術致凱悌公司陷於錯誤, 而於同年月7 日匯款3,027,500 元至長成公司上開存款帳戶 內,由「邱先生」等人挪用殆盡;㈣於92年3 月13日,向「 聯碩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碩公司)訂購17吋液晶面 板1 批,並交付發票人為長成公司、受款人為聯碩公司、票 面金額合計4,274,550 元之支票2 紙(各紙支票之付款人、 發票日、票號、金額,詳如附表五所示)予聯碩公司,偽稱 將如期兌現上開支票以清償貨款云云,以此詐術致聯碩公司 陷於錯誤而交付所訂購之貨物。嗣因長成公司所簽發之上開 支票屆期均不獲兌現,公司並停止營業,該名對外冒稱係「 甲○○」之「邱先生」亦逃匿無蹤,朝昶公司、凱悌公司、 聯碩公司求償無著,乃知受騙,經渠等提起告訴,始循線查 悉上情。
三、證據:
(一)被告甲○○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見本院易字卷第22、23 頁,本院簡字卷第29頁),及其於本院另案93年度易字第 306 號審理時之陳述(見本院簡字卷第64至70頁,第104 至107 頁)。
(二)告訴人朝昶公司、凱悌公司、聯碩公司於偵查中之指訴。(三)同案被告邱信雄林豐祥廖灝明盧敏琿於偵查中之供 述。
(四)證人翁秀雄(見本院簡字卷第84至87頁)、許玉濱(同上 卷第214 至219 頁)、廖灝明(同上卷第94至103 頁)、 蔡偉熊(即朝昶公司前業務經理,同上卷第114 至119 頁 )、吳一鳴(即聯瞻公司法務專員,同上卷第48至57頁) 於本院另案93年度易字第306 號審理時之證述。(五)告訴人朝昶公司提出之銷貨明細表1 件(見92年度偵字第 13689 號卷第33至37頁)、支票影本21紙(同上卷第18至 24頁)、取款憑條及匯款單影本各2 紙(同上卷第25、26 頁),同案被告邱信雄提出長成公司分別與朝昶公司、聯 瞻公司間之交易明細各1 件(同上卷第129 、130 頁), 法務部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查詢明細表1 件(同上卷第 155 至159 頁),告訴人凱悌公司提出之第一商業銀行存 款存根聯影本1 紙、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2 紙、第二 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1 件(見93年度發查他字第130 號 卷第13至20頁),華南商業銀行存款往來明細表1 件(同 上卷第59至63頁),告訴人聯碩公司提出之支票及退票理 由單影本各1 紙、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4 月25日桃院祺 民執全助地字第16號執行命令影本1 件、採購單、送貨簽 收單影本各1 紙(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



第14450 號卷第9 至14頁),第一商業銀行連城分行93年 7 月29日一連城字第42號函附之長成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 、工廠登記證、變更登記表、負責人身分證等影本各1 件 及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2 紙(同上卷第36至42頁)。(六)經濟部中部辦公室93年9 月10日經(93)中辦三字第0933 0930770 號書函檢送之長成公司登記案卷2 宗影本(見本 院簡字卷第127 至211 頁)、華南商業銀行93年11月15日 (93)華永存字第108 號函附之長成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 、負責人身分證等影本各1 件(同上卷第121 至123 頁) 、基隆市安樂區戶政事務所93年11月12日基安戶字第0930 004202號函附之補領國民身分證申請書影本1 件(同上卷 第124、125頁)。
四、按幫助犯之成立,主觀上行為人須有幫助故意,客觀上須有 幫助行為,意即需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 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 言。又幫助犯之刑事責任從屬於正犯,正犯屬連續犯者,幫 助犯之刑責,亦應從連續犯之規定處斷。本件被告甲○○應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邱先生」之成年男子之邀,出名擔 任長成公司之人頭負責人,將其身分證交由「邱先生」使用 ,並在「邱先生」之陪同下,向銀行申請開設長成公司之帳 戶並請領支票,供「邱先生」作為其多次對被害人實施詐欺 取財犯行所用,顯係基於幫助「邱先生」實施詐欺取財犯罪 之不確定故意(雖「邱先生」或涉有刑法第340 條之常業詐 欺罪嫌,惟因無證據足認被告於行為時,其主觀上已預見「 邱先生」係恃犯罪為業,自應論以普通詐欺之幫助犯,併予 敘明),且其所為又係刑法詐欺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又 「邱先生」先後多次詐欺取財犯行,時間緊接,手法相近, 所犯為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應認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所為 之連續犯,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連續詐欺取財罪。被告基於幫助之意思,參 與詐欺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 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起訴書雖漏列「邱先生」詐騙凱悌公 司、聯碩公司部分犯行,然因幫助犯為從犯,即從屬於正犯 而成立之犯罪,而上開部分犯行,既與被告所幫助之正犯「 邱先生」所為之其他連續詐欺行為,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 為起訴之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酌。被告提供身分證、 前往銀行開戶領票等,均屬其同意出名擔任長成公司人頭負 責人後之附隨行為,應係基於單一幫助犯意,接續所為之數 個舉動,為接續犯。爰審酌被告前無犯罪紀錄,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素行非劣,惟其因貪圖不正利益



,竟自甘為人所用,幫助他人連續實施詐欺取財犯行,造成 告訴人朝昶公司、聯瞻公司、凱悌公司、聯碩公司之損害甚 鉅,兼衡其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犯罪後 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30條、第56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罰金罰緩提高標 準條例第1 條前段、第2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六、本件係於被告表明願受科刑之範圍內所為之科刑判決,依刑 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2 項規定,被告不得上訴。檢察官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朱嘉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聖儒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日 期 │品 名 及 規 格 │數量│貨款(新臺幣)│
├──┼────┼──────────┼──┼───────┤
│1 │91.12.02│CMO M150X3-T05 │500 │ 2,978,010元 │
│ │ │15" TFT LCD PANEL │ │ │
├──┼────┼──────────┼──┼───────┤
│2 │91.12.31│泰華 DHM-51A │100 │ 745,000元 │
│ │ │15" LCD MTR A GRADE │ │ │
├──┼────┼──────────┼──┼───────┤
│3 │91.12.31│泰華 DHM-51A │50 │ 372,500元 │
│ │ │15" LCD MTR A GRADE │ │ │
├──┼────┼──────────┼──┼───────┤
│4 │91.12.31│泰華 DHM-51A │50 │ 372,500元 │
│ │ │15" LCD MTR A GRADE │ │ │
├──┼────┼──────────┼──┼───────┤




│5 │92.01.07│CMO M170E4 │100 │ 874,188元 │
│ │ │17" TFT LCD PANEL A │ │ │
├──┼────┼──────────┼──┼───────┤
│6 │92.01.14│泰華 DHM-51A │100 │ 745,000元 │
│ │ │15" LCD MTR A GUADE │ │ │
├──┼────┼──────────┼──┼───────┤
│7 │92.01.15│九昱 M150X3-T05 │150 │ 815,771元 │
│ │ │15" TFT LCD PANEL A │ │ │
├──┼────┼──────────┼──┼───────┤
│8 │92.01.17│CMO M150X3-T05 │750 │ 4,423,372元 │
│ │ │15" TFT LCD PANEL A │ │ │
├──┼────┼──────────┼──┼───────┤
│9 │92.01.21│泰華 DHM-51A │ 50 │ 372,500元 │
│ │ │15" LCD MTR A GRADE │ │ │
├──┼────┼──────────┼──┼───────┤
│10 │92.01.21│泰華 DHM-51A │ 10 │ 74,500元 │
│ │ │15" LCD MTR A GRADE │ │ │
├──┼────┼──────────┼──┼───────┤
│11 │92.01.21│泰華 DHM-51A │ 40 │ 298,000元 │
│ │ │15" LCD MTR A GRADE │ │ │
├──┼────┼──────────┼──┼───────┤
│12 │92.01.22│CMO M170E4 │100 │ 873,432元 │
│ │ │17" TFT LCD PANEL A │ │ │
├──┼────┼──────────┼──┼───────┤
│13 │92.01.22│泰華 DHM-51A │100 │ 745,000元 │
│ │ │15" LCD MTR A GRADE │ │ │
├──┼────┼──────────┼──┼───────┤
│14 │92.01.24│CMO M170E4 │700 │ 5,860,964元 │
│ │ │17" TFT LCD PANEL A-│ │ │
├──┼────┼──────────┼──┼───────┤
│15 │92.01.24│泰華 DHM-51A │100 │ 745,000元 │
│ │ │15" LCD MTR A GRADE │ │ │
├──┼────┼──────────┼──┼───────┤
│16 │92.01.24│泰華 DHM-51A │ 60 │ 447,000元 │
│ │ │15" LCD MTR A GRADE │ │ │
├──┼────┼──────────┼──┼───────┤
│17 │92.01.28│CMO M170E4 │100 │ 834,383元 │
│ │ │17" TFT LCD PANEL A-│ │ │
├──┼────┼──────────┼──┼───────┤
│18 │92.01.29│泰華 DHM-51A │100 │ 745,000元 │




│ │ │15" LCD MTR A GRADE │ │ │
├──┼────┼──────────┼──┼───────┤
│19 │92.01.29│泰華 DHM-51A │100 │ 745,000元 │
│ │ │15" LCD MTR A GRADE │ │ │
├──┼────┼──────────┼──┼───────┤
│20 │92.01.30│CMO M170E4 │650 │ 5,436,044元 │
│ │ │17" TFT LCD PANEL A-│ │ │
├──┼────┼──────────┼──┼───────┤
│21 │92.02.10│CMO M170E4 │580 │ 4,866,032元 │
│ │ │17" TFT LCD PANEL A-│ │ │
├──┼────┼──────────┼──┼───────┤
│22 │92.02.11│泰華 DHM-51A │ 50 │ 372,500元 │
│ │ │15" LCD MTR A GRADE │ │ │
├──┼────┼──────────┼──┼───────┤
│23 │92.02.11│泰華 DHM-51A │ 30 │ 233,500元 │
│ │ │15" LCD MTR A GRADE │ │ │
├──┼────┼──────────┼──┼───────┤
│24 │92.02.11│泰華 DHM-51A │100 │ 745,000元 │
│ │ │15" LCD MTR A GRADE │ │ │
├──┼────┼──────────┼──┼───────┤
│25 │92.02.18│泰華 DHM-51A │100 │ 745,000元 │
│ │ │15" LCD MTR A GRADE │ │ │
├──┼────┼──────────┼──┼───────┤
│26 │92.02.13│CMO M150X2-T06 │350 │ 2,340,387元 │
│ │ │15" TFT LCD PANEL A │ │ │
├──┼────┼──────────┼──┼───────┤
│27 │92.02.13│CMO M170E4 │200 │ 1,607,760元 │
│ │ │17" TFT LCD PANEL A-│ │ │
├──┼────┼──────────┼──┼───────┤
│28 │92.02.13│CMO M170E4 │350 │ 2,813,580元 │
│ │ │17" TFT LCD PANEL A-│ │ │
├──┼────┼──────────┼──┼───────┤
│29 │92.02.18│CMO M170E4 │300 │ 2,413,026元 │
│ │ │17" TFT LCD PANEL A-│ │ │
├──┼────┼──────────┼──┼───────┤
│30 │92.02.20│CMO M150X2-T06 │800 │ 5,349,456元 │
│ │ │15" TFT LCD PANEL A │ │ │
├──┼────┼──────────┼──┼───────┤
│31 │92.02.20│CMO M150X2-T06 │300 │ 2,006,046元 │
│ │ │15" TFT LCD PANEL A │ │ │




├──┼────┼──────────┼──┼───────┤
│32 │92.02.20│CMO M170E4 │1000│ 4,000,000元 │
│ │ │17" TFT LCD PANEL A-│ │ │
├──┼────┼──────────┼──┼───────┤
│33 │92.02.20│CMO M170E4 │200 │ 1,607,760元 │
│ │ │17" TFT LCD PANEL A-│ │ │
├──┼────┼──────────┼──┼───────┤
│34 │92.02.24│泰華 DHM-51A │450 │ 3,352,500元 │
│ │ │15" LCD MTR A │ │ │
├──┼────┼──────────┼──┼───────┤
│35 │92.02.25│九昱 M150X3-T05 │455 │ 2,707,653元 │
│ │ │15" TFT LCD PANEL A │ │ │
├──┼────┼──────────┼──┼───────┤
│36 │92.02.25│九昱 M150X3-T05 │ 8 │ 47,607元 │
│ │ │15" TFT LCD PANEL A │ │ │
├──┼────┼──────────┼──┼───────┤
│37 │92.02.25│AUO M150XN05 │ 30 │ 164,288元 │
│ │ │15" TFT LCD N │ │ │
├──┼────┼──────────┼──┼───────┤
│38 │92.02.27│泰華 DHM-51A │123 │ 916,350元 │
│ │ │15" LCD MTR A │ │ │
├──┼────┼──────────┼──┼───────┤
│39 │92.03.03│CMO M170E4 │880 │ 7,061,947元 │
│ │ │17" TFT LCD PANEL A-│ │ │
├──┼────┼──────────┼──┼───────┤
│40 │92.03.03│CMO M170E4 │600 │ 4,814,964元 │
│ │ │17" TFT LCD PANEL A-│ │ │
├──┼────┼──────────┼──┼───────┤
│ │ │ 合 計 貨 款 │ │76,658,520元 │
└──┴────┴──────────┴──┴───────┘
附表二:
┌──┬─────┬────┬─────┬───────┐
│編號│支票付款人│發 票 日│ 票 號 │金額(新臺幣)│
├──┼─────┼────┼─────┼───────┤
│1 │第一商業銀│92.02.14│UB0000000 │ 2,978,010元 │
│ │行連城分行│ │ │ │
├──┼─────┼────┼─────┼───────┤
│2 │華南商業銀│92.03.15│GC0000000 │ 745,000元 │
│ │行永和分行│ │ │ │
├──┼─────┼────┼─────┼───────┤




│3 │華南商業銀│92.03.15│GC0000000 │ 745,000元 │
│ │行永和分行│ │ │ │
├──┼─────┼────┼─────┼───────┤
│4 │第一商業銀│92.01.30│UB0000000 │18,599,110元 │
│ │行連城分行│ │ │ │
├──┼─────┼────┼─────┼───────┤
│5 │第一商業銀│92.01.20│UB0000000 │ 5,436,044元 │
│ │行連城分行│ │ │ │
├──┼─────┼────┼─────┼───────┤
│6 │第一商業銀│92.02.11│UB0000000 │ 4,866,032元 │
│ │行連城分行│ │ │ │
├──┼─────┼────┼─────┼───────┤
│7 │第一商業銀│92.04.10│UB0000000 │ 1,341,000元 │
│ │行連城分行│ │ │ │
├──┼─────┼────┼─────┼───────┤
│8 │第一商業銀│92.04.05│UB0000000 │ 745,000元 │
│ │行連城分行│ │ │ │
├──┼─────┼────┼─────┼───────┤
│9 │第一商業銀│92.03.13│UB0000000 │ 2,340,387元 │
│ │行連城分行│ │ │ │
├──┼─────┼────┼─────┼───────┤
│10 │第一商業銀│92.03.13│UB0000000 │ 4,421,340元 │
│ │行連城分行│ │ │ │
├──┼─────┼────┼─────┼───────┤
│11 │華南商業銀│92.03.18│GC0000000 │ 2,413,026元 │
│ │行永和分行│ │ │ │
├──┼─────┼────┼─────┼───────┤
│12 │第一商業銀│92.03.11│UB0000000 │ 5,349,456元 │
│ │行連城分行│ │ │ │
├──┼─────┼────┼─────┼───────┤
│13 │第一商業銀│92.03.20│UB0000000 │ 2,006,046元 │
│ │行連城分行│ │ │ │
├──┼─────┼────┼─────┼───────┤
│14 │華南商業銀│92.03.14│GC0000000 │ 4,000,000元 │
│ │行永和分行│ │ │ │
├──┼─────┼────┼─────┼───────┤
│15 │第一商業銀│92.03.20│UB0000000 │ 1,607,760元 │
│ │行連城分行│ │ │ │
├──┼─────┼────┼─────┼───────┤
│16 │華南商業銀│92.05.05│GC0000000 │ 3,352,500元 │




│ │行永和分行│ │ │ │
├──┼─────┼────┼─────┼───────┤
│17 │華南商業銀│92.03.25│GC0000000 │ 2,919,548元 │
│ │行永和分行│ │ │ │
├──┼─────┼────┼─────┼───────┤
│18 │華南商業銀│92.05.08│GC0000000 │ 916,350元 │
│ │行永和分行│ │ │ │
├──┼─────┼────┼─────┼───────┤
│19 │華南商業銀│92.03.17│GC0000000 │ 3,500,000元 │
│ │行永和分行│ │ │ │
├──┼─────┼────┼─────┼───────┤
│20 │華南商業銀│92.03.20│GC0000000 │ 3,561,947元 │
│ │行永和分行│ │ │ │
├──┼─────┼────┼─────┼───────┤
│21 │華南商業銀│92.04.02│GC0000000 │ 4,814,964元 │
│ │行永和分行│ │ │ │
├──┼─────┴────┴─────┼───────┤
│ │ 票 面 金 額 合 計 │76,658,520元 │
└──┴────────────────┴───────┘
附表三:
┌──┬────┬──────────┬──┬───────┐
│編號│日 期 │品 名 及 規 格 │數量│貨款(新臺幣)│
├──┼────┼──────────┼──┼───────┤
│1 │92.02.21│AU 15" M150 │500 │ 4,000,000元 │
├──┼────┼──────────┼──┼───────┤
│2 │92.02.21│AU 17" M170 │795 │ 4,828,151元 │
├──┼────┼──────────┼──┼───────┤
│2 │92.02.25│AU 17" M170 │1000│ 7,662,596元 │
├──┼────┼──────────┼──┼───────┤
│ │ │ 合 計 貨 款 │ │16,490,747元 │
└──┴────┴──────────┴──┴───────┘
附表四:
┌──┬─────┬────┬─────┬───────┐
│編號│支票付款人│發 票 日│ 票 號 │金額(新臺幣)│
├──┼─────┼────┼─────┼───────┤
│1 │第一商業銀│92.03.24│UB0000000 │ 4,000,000元 │
│ │行連城分行│ │ │ │
├──┼─────┼────┼─────┼───────┤
│2 │第一商業銀│92.03.27│UB0000000 │ 4,828,151元 │
│ │行連城分行│ │ │ │




├──┼─────┴────┴─────┼───────┤
│ │ 票 面 金 額 合 計 │ 8,828,151元 │
└──┴────────────────┴───────┘
附表五:
┌──┬─────┬────┬─────┬───────┐
│編號│支票付款人│發 票 日│ 票 號 │金額(新臺幣)│
├──┼─────┼────┼─────┼───────┤
│1 │第一商業銀│92.04.13│UB0000000 │ 2,100,000元 │
│ │行連城分行│ │ │ │
├──┼─────┼────┼─────┼───────┤
│2 │第一商業銀│92.04.15│UB0000000 │ 2,174,550元 │
│ │行連城分行│ │ │ │
├──┼─────┴────┴─────┼───────┤
│ │ 票 面 金 額 合 計 │ 4,274,55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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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成綜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碩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朝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成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