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1年度,84號
CHDV,91,重訴,84,2005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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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1年度重訴字第84號
上 訴 人 甲○○  住台北市○○區○○里○○路○段225號
           住彰化縣鹿港鎮菜園里和平巷106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 94 年 5 月 20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60
7,56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5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在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7日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彭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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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