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4年度,970號
CHDM,94,聲,970,2005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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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970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94年度聲沒字第134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賭具四色牌貳副、賭資新臺幣叁仟壹佰貳拾元,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彰化縣警察局二林分局於民國94年2月 16日下午2時20分許,在彰化縣大城鄉○○村○○路4之8號 「古早人檳榔攤」,查獲被告洪合議洪朝陽、洪霜龍、陳 福白等涉嫌賭博案件,並扣得渠等所有、供賭博行為所用之 四色牌2副及賭資新臺幣(下同)3120元,上開被告等業據 檢察官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物係供犯罪所用,爰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 一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 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 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經 查本件扣案賭具四色牌2副、賭資3120元,係為被告等所有 、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等供明在卷。本件聲請經核要 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文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謝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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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