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易字第244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原名黃品華
男 33歲
住彰化縣鹿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4年5月18日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 9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民國94年5月28日收受本院判決 正本,有送達証書存卷可稽。其遲至94年6月24日(本院於 同年6月27日收文)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至遲應 於同年6月7日提起),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 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葛永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