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99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港分行
法定代理人 洪賢得
被 告 丙○○
甲○○
乙○○
丁○○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陸拾柒萬捌仟陸佰捌
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柒仟壹佰叁拾貳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雅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黃佳惠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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