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4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憲南
選任辯護人 陳旻沂律師
吳艾黎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憲南自民國玖拾肆年陸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被告李憲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有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 款情 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4年1 月14日執行羈押,並禁 止接見通信,又於94年4 月14日延長羈押二月及禁止接見通 信。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 民國94年6 月14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並禁止接見通信,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正屏
法 官 林世民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蘇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