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被 告 私立日新高級工商職業學校
法定代理人 蔡平群
上列被告因民國94年度交易字第42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
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0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羅森德
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楊文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