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交聲字,94年度,81號
PTDM,94,交聲,81,2005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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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4年度交聲字第81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屏東監理站
異 議 人
即受處分人 甲○○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
路局高雄區監理所屏東監理站94年5 月17日所為之處分(屏監違
字第裁82—TA0000000 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處分撤銷。
甲○○不罰。
理 由
一、按受處分人之聲明異議有理由者,交通法庭應以裁定將原處 分經聲明異議之部分撤銷,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0條前 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跑天下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下稱跑天下公司)所有之 車牌號碼JJ-3179號小客車,於94年1 月13日10時32分,在 台九線香蘭段,超速28公里,經測速照相後,遭員警依法逕 行舉發,並通知汽車所有人跑天下公司後,經跑天下公司於 到案期限前向交通部公路局高雄區監理所屏東監理站(下稱 原處分機關)辦理指證駕駛人手續移轉歸責,表示上開小客 車係由異議人於94年1 月12日所承租使用,並提出申請書、 異議人甲○○簽具之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書各1 份,原處 分機關乃裁決異議人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第 1 項之規定,而對異議人處以新台幣1900元之罰鍰,並記違 規點數1 點。
三、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係在93年11月間向跑天下公司承租車 牌號碼9S-6247號小客車1 天,94年間並未向跑天下公司租 車,罰單上違規的那天,異議人並未租車,爰依法聲明異議 等語。
四、經查:異議人並未於94年1 月13日向跑天下公司租用車牌號 碼JJ-3179號小客車,而係於93年11月15日向跑天下公司租 用車牌號碼9S-6247號小客車之事實,業據證人即跑天下公 司負責人林天生於本院調查時證述明確(見本院卷第16頁) ,並提出跑天下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租貸契約書及切結書等 為證,且證人林天生於本院調查時亦證稱:係因異議人每次 租車都不繳租金,違規也不繳罰款,所以才會將這張罰單向 監理機關申請由異議人負責,申請書及契約書都是我寫的, 而異議人身分證影本是租車所留下的資料,是我貼在上面的 等語(見本院卷第16頁),證人林天生係跑天下公司之負責 人,衡情,自無迴護異議人而使跑天下公司受違規處罰之必



要,可見證人林天生上開所述,當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 故異議人辯稱伊並非駕駛人等語,即屬有據。原處分機關不 察,逕認異議人為本件真正行為人,尚屬有誤,應認異議人 本件之異議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處分機關之處分撤銷 ,諭知受處分人不罰,以資適法。至證人林天生是否涉及相 關刑責部分,應由檢察機關另行偵辦,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0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余德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 潘美碧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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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跑天下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