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67號
原 告 游蕭燕即茂良實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康枝萬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476,045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5,4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美治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錫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