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4年度,185號
ILDM,94,訴,185,2005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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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85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原名江
            男 3
             號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原名江樹文)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 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 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 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 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林楨森
法 官 陳嘉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玉惠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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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