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90號
原 告 戊○○
乙○○
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燦汶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丙○○間塗銷所有權等事件,原告起訴
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53,280,6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0,952 元,扣除已繳之293,
600 元,尚應補繳187,35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惠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