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4年度,158號
SLDV,94,重訴,158,20050602,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58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愷柏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乙○○、吳政民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台灣愷柏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4,804,000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230,328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元1,000 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229,328 元。
㈡提出起訴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並提出兩造
 間之授信約定書。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永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蔡永光

1/1頁


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