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58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愷柏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乙○○、吳政民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台灣愷柏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4,804,000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230,328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元1,000 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229,328 元。
㈡提出起訴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並提出兩造
間之授信約定書。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永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蔡永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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